近年來發展既有判決認定股東利益之間存在非法侵吞股權的行為可以構成職務侵占罪,也有自己認定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的通過案例檢索發現: 在大多數股東之間非法侵占股份的案件中,法院將職務侵占罪認定為犯罪。然而,近年來,有少數判決不認定此類行為為貪污罪。我們應該認真對待這一趨勢。上海刑事律師就來帶大家了解一下相關內容。
例如,馬某新職務侵占二審判決書((2017)鄂05刑終305號)就明確區分了股權和公司財產權,該判決書指出:
“因為公司是企業法人,所以它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并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用其全部財產負責償還公司的債務。公司的財產和私有財產不能混為一談。每個都有自己的主人。公司財產權和股東權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財產權。前者屬于公司,而后者屬于個人。盡管股權反映了股東參與公司決策和資產回報的權利,但股權的變更或轉讓不會導致公司整體財產的變化?!?
據此,二審判決撤銷一審認定馬某新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判決,宣告馬某新無罪。
又如,艾某遠職務侵占罪一案,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通過法院〔2017〕寧0205刑初121號刑事判決書也明確,公司進行股權不屬于自己公司企業財產。艾某遠擅自轉移以及股權的行為我們不會影響導致管理公司共同財產可以減少,進而提高判決艾某遠無罪。
通過這些判決也可以發現,隨著對財產犯罪的理論和實踐的逐步深入研究,司法實踐的觀點也在逐漸轉變。如何確定這類案件的性質,筆者認為應該回歸到刑法基本理論,根據具體案件進行認定。股東之間未經授權轉讓股份作為盜竊罪的可行性分析。
根據一般理論,將股東之間未經授權的股權轉讓定性為盜竊行為還存在一定的理論障礙。
首先,《刑法》并未對盜竊問題行為進行詳細分析解釋,但根據中國刑法相關理論,盜竊企業行為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已經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工作單位)占有。
我國經濟刑法基本理論研究一直都是沒有一個爭議地認為,盜竊罪(乃至國家所有的財產安全犯罪)的法益是財產的所有權(與民法重要意義的所有權具有相同),即盜竊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且是對所有權全部權能的侵犯,是對所有權結構整體的侵犯。
那么對于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就在于股權結構是否發展已經真正被轉移占有?
其次,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和民法理論,合同的訂立和生效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表達真實意思; 第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社會秩序和良好風俗。
在這類案件中,作為股權轉讓基礎的股權轉讓協議,原本就是股東單方偽造或者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根本不是協議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然后根據《民法通則》第143條的規定,得出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結論。在此基礎上,股權是否真的在法律層面轉讓,這本身就值得進一步研究。
在承認財產犯罪的法益保護包括“占有”的前提下,這種行為可以劃分為盜竊行為。如果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們認為財產罪(取得罪)的法益首先是財產所有權和其他權利,其次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到應有的狀態。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股權轉讓協議是虛假的,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了形式審查程序后,已經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梢哉f,從權利外觀來看,股權已經被后續受讓方占有。這時就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變更登記,恢復其應有的占有。在這種解釋路徑下,股東之間擅自轉讓股份已經侵害了盜竊罪的保護利益之一,應當認為盜竊罪存在成立的空間。
有實務專業人士贊同此類問題行為可以構成盜竊罪的觀點根據中國檢察官2015年2月發表的一篇文章,“擅自轉讓股份的行為應被視為盜竊罪?!北I竊罪的核心是排除他人占有財產,確立自己的財產占有。
那么當行為人偽造公司印章和一系列股權變動文件,完成股權變動登記之后,向全社會公開宣布自己的股權占有狀態,那么這個時候行為人就可以隨意處分股權,實質上盜竊的占有轉移行為已經完成。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發現股東之間未經授權的股權轉讓的性質,在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但都有法律依據、刑法理論或有效的判決支持。
上海刑事律師提醒大家,但看似沒有定論的問題,實際上給了刑事律師在制定指控或辯護策略時更多的選擇。刑事律師可以綜合考慮司法環境、案件證據的充分性、客戶的時間、精力、需求等多種因素,選擇最合適的罪名或理由進行指控或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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