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刑罰的一種。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國規定不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二、拘役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三、拘役與有期徒刑的區別如下:
(一)適用對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二)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三)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
(四)待遇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五)法律后果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構成累犯;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外,原則上不構成累犯。.
四、有期徒刑和拘役怎樣合并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智慧護航,法律風險全掌握:上海 | 罪責與信用交織:上海刑事辯護律 |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解讀:被告的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