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俄超尚(曾用名晏澤連),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陰縣,漢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廣東省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廣州市人大代表(已請辭),曾任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廣州市委員會副書記、中國共產黨廣州市荔灣區委員會宣傳部長、副書記、荔灣區政府副區長、區長等職務,戶籍所在地廣州市天河區。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現押于寶山區看守所。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中檢訴刑訴〔2016〕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俄超尚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葛偉、鐘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俄超尚及其辯護人李承輝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貪污犯罪事實: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俄超尚在擔任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廣州市委員會(以下簡稱團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合計人民幣24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6年4月,被告人俄超尚在兼任團市委“青春之歌”活動總指揮期間,向澤文船舶公司借款人民幣20萬元作為活動經費。收到上述款項后,被告人俄超尚僅將其中的人民幣16萬元交給活動演出組組長、團市委干部黃志勇作為該活動經費,而將人民幣4萬元占為己有。
2.2007年12月,被告人俄超尚伙同黃志勇利用職務便利,與廣州凱路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路公司”)簽訂虛假行李存放架制作合同,騙取廣州市青少年社會服務中心人民幣20萬元,并將其中人民幣18萬元占為己有。
二、受賄犯罪事實: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俄超尚先后擔任廣州市荔灣區宣傳部長、副區長、區長、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多次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合計人民幣159.601657萬元、美元1萬元、英鎊2000元(其中索取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9.2萬元、英鎊20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9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俄超尚收受廣州十三行國際旅行社總經理郭某1為其在廣州市威斯汀酒店支付的開房費、嫖資共計人民幣125.901657萬元,并收受郭某1賄送的美元1萬元。2014年,被告人俄超尚幫助郭某1獲得廣州市荔灣區多寶路62號地塊臨時停車場的經營權。
2.2010年,被告人俄超尚為凱路公司法人代表劉某1獲得廣州市十三行歷史陳列館等項目提供幫助。2011年元旦和春節期間,被告人俄超尚在廣州市威斯汀酒店先后兩次收受劉某1賄送的人民幣共計20萬元。2011年,被告人俄超尚要求劉某1為其在廣州市威斯汀酒店辦理了1張價值人民幣1.7萬元的游泳卡,一直未向劉某1支付費用。2012年,被告人俄超尚接受劉某1賄送的其位于廣州市天河區穗園小區G棟2205房的裝修費用人民幣3.5萬元。
3.2012年,被告人俄超尚在和時任廣州荔灣區景區管理中心主任、廣州荔灣區東沙街道辦事處主任黃志勇打牌期間,收受黃志勇賄送的現金人民幣1萬元。2014年春節前,被告人俄超尚在私人宴請的過程中,要求黃志勇準備供其派發的紅包,共計人民幣1.5萬元。2015年2月,被告人俄超尚以到英國旅游、要求幫忙兌換英鎊為名,向黃志勇索要英鎊2000元。
4.2011年,被告人俄超尚以要求提供陪領導出差費用為名,向時任廣州市荔灣區水務和農業局局長黃某1索要人民幣6萬元。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俄超尚被廣州市紀委調查。同年8月28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立案偵查。
公訴人當庭宣讀或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以證實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俄超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和多次索取他人財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數罪并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俄超尚辯稱:1.起訴書指控第1宗貪污人民幣4萬元,是其通過私人關系向老同事的借款,且最終用于“青春之歌”活動的公務支出,不構成貪污罪。2.起訴書指控第2宗貪污,其對黃志勇套取18萬元不知情,是2008年以后知道的,黃志勇送給其10萬元是受賄不是貪污,且其沒有收到劉某1的8萬元。3.起訴書指控第1宗受賄,其沒有收受郭某1行賄的125萬余元,且和郭某1開房打牌、嫖娼的次數沒有指控的多。4.起訴書指控第4宗受賄,其向黃某1收受6萬元不是索賄。5.其在被紀委采取調查措施前曾預約向相關市領導反映個人問題,應認定其有自首情節。
被告人俄超尚的辯護人提出:
1.俄超尚沒有占有公有財物的主觀故意和行為,不構成貪污罪。2.行賄人郭某1取得停車場的經營權與俄超尚無關,郭某1在廣州海航威斯汀酒店的開房次數沒有指控的多,且無法證實所有次數均是為俄超尚而開,不應將所有開房費用認定為俄超尚受賄金額;俄超尚接受郭某1安排的嫖娼,應作為違紀處理,即便構成受賄罪也應當只認定查明的6次嫖娼金額。3.行賄人劉某1取得十三行歷史陳列館設計工程項目符合政府采購程序,沒有證據證實俄超尚提供了幫助,且該項目利潤空間不大,認定俄超尚受賄20萬元不合常理,且指控的裝修款過高。4.俄超尚在被紀委采取調查措施前曾預約向相關市領導反映個人問題,屬于自動投案,嘉定外岡律師其歸案后如實交代問題,有自首情節,應當對其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貪污犯罪事實: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俄超尚在擔任團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合計人民幣24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ㄒ唬?006年4月,被告人俄超尚在兼任團市委“青春之歌”活動總指揮期間,向廣州市澤文船舶配套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文船舶公司)的王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作為活動經費。收到上述款項后,被告人俄超尚僅將其中的人民幣16萬元交給活動演出組組長、團市委干部黃志勇作為該活動經費,而將人民幣4萬元占為己有。后來,黃志勇按照被告人俄超尚的要求進行虛假報賬,通過廣州市青少年基金會開出支票支付人民幣20萬元還給王某。
?。ǘ?007年12月,被告人俄超尚在兼任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志愿者部部長期間,伙同黃志勇(已判刑)利用職務便利,與凱路公司的劉某1簽訂虛假行李存放架制作合同,騙取廣州市青少年社會服務中心人民幣20萬元,并將其中的人民幣18萬元占為己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二、受賄犯罪事實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俄超尚先后擔任廣州市荔灣區宣傳部長、副區長、區長、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多次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合計人民幣93.7萬元、美元1萬元、英鎊2000元(其中索取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9.2萬元、英鎊20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ㄒ唬?009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俄超尚收受廣州十三行國際旅行社總經理郭某1(已判刑)以支付嫖資形式向其賄送的人民幣60萬元,還收受了郭某1賄送的美元1萬元。2014年,被告人俄超尚為郭某1獲得廣州市荔灣區多寶路62號地塊臨時停車場經營權提供幫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ǘ?010年,被告人俄超尚為凱路公司法人代表劉某1(已判刑)獲得廣州市十三行歷史陳列館等項目提供幫助。2011年元旦和春節前后,被告人俄超尚在廣州海航威斯汀酒店分兩次收受劉某1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20萬元。2011年,被告人俄超尚要求劉某1為其在廣州海航威斯汀酒店辦理了價值人民幣1.7萬元的游泳卡1張,后未向劉某1支付費用。2012年,被告人俄超尚收受劉某1以出資幫其裝修廣州市天河區穗園小區G棟2205房的形式賄送的人民幣3.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ㄈ?012年,被告人俄超尚收受時任廣州荔灣區景區管理中心主任、廣州荔灣區東沙街道辦事處主任黃志勇賄送的現金人民幣1萬元。2014年春節前,被告人俄超尚在私人宴請的過程中,要求黃志勇準備供其派發的紅包,共計人民幣1.5萬元。2015年2月,被告人俄超尚以到英國旅游為由,要求黃志勇幫忙兌換英鎊,從而向黃志勇索要英鎊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ㄋ模?011年,被告人俄超尚以要求提供陪領導出差費用為名,向時任廣州市荔灣區水務和農業局局長黃某1索要人民幣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對于控辯雙方的意見,本院綜合評析如下:
關于起訴書指控的兩宗貪污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犯罪數額的認定問題。經查,(1)被告人俄超尚在偵查階段穩定供認其在擔任團市委副書記兼任“青春之歌”活動總指揮和全國少數民族運動會志愿者部部長期間,要求黃志勇從活動經費中拿錢出來給其使用,并通過虛假報賬的方式進行平賬。該供述能與證人黃志勇、王某、劉某1的證言及相關報賬審批書證吻合,足以證實上述活動經費系團市委及其下屬單位的公款,被告人俄超尚利用職務便利,將其中的活動經費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被告人俄超尚辯稱其將第1宗貪污的4萬元用于公務支出,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和線索佐證,且其曾供認有將該4萬元用于個人日常開銷,故應當認定第1宗貪污的數額為4萬元。而第2宗貪污的數額為20萬元,證人黃志勇、劉某1的證言一致證實被告人俄超尚從第2宗貪污中獲得18萬元。
嘉定外岡律師關于起訴書指控的第1宗受賄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開房費用和嫖資金額的認定問題。
經查,(1)被告人俄超尚的供述、行賄人郭某1、證人黃某1的證言一致證實,被告人俄超尚曾經利用職務便利,在郭某1取得荔灣區多寶路62號地塊臨時停車場經營權的過程中提供幫助,且郭某1為了與俄超尚搞好關系,以得到俄超尚的長期關照,因此賄送財物給俄超尚,被告人俄超尚構成受賄罪無疑。
?。?)行賄人郭某1的證言及被告人俄超尚的供述均證實,郭某1在廣州海航威斯汀酒店等地開房供其二人及黃志勇等人一起打牌,這樣的次數共計300多次,其中200多次郭某1有為俄超尚安排嫖娼,每名賣淫女的嫖資為3000元或5000元,費用均由郭某1支付。開房由俄超尚、郭某1、黃志勇等人共同使用,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開房費用是郭某1向俄超尚行賄的款項。而嫖資屬于財產性利益,依法可以認定為受賄犯罪中的財物。俄超尚和郭某1一致證明開房次數和嫖資金額,多名證人的證言印證了俄超尚和郭某1所稱的嫖資金額,根據疑點利益歸于被告人原則,從低認定嫖娼次數200次,每次嫖資3000元,故嫖資共計60萬元。
關于起訴書指控的第2宗受賄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犯罪數額的認定問題。經查,行賄人劉某1的證言和被告人俄超尚的供述一致證實,俄超尚曾經利用職務便利,為劉某1獲得廣州市十三行歷史陳列館等項目提供幫助,而且劉某1為了日后繼續得到俄超尚的關照,所以先后賄送了現金20萬元、價值1.7萬元的游泳卡1張以及裝修費3.5萬元給俄超尚。俄超尚為劉某1提供幫助的事實還有證人郭某3、夏某等人的證言、相關合同、招投標資料和支出憑證等資料印證。起訴書指控該宗受賄的證據充分,事實清楚,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起訴書指控的第4宗受賄是否屬于索賄的問題。經查,行賄人黃某1的證言和被告人俄超尚的供述一致證實,該宗系由俄超尚先向黃某1提出,要求黃某1幫忙解決俄超尚與領導到北京出差的費用,黃某1因此才給了俄超尚6萬元,俄超尚的行為符合索賄的特征。關于被告人俄超尚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
經查,廣州市紀委出具的俄超尚到案經過的說明、關于俄超尚到案情況說明的函證實,廣州市紀委在2015年4月對黃志勇等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核查時,已經發現俄超尚有涉嫌貪污和收受黃志勇等人所送款項的問題,俄超尚直至同年5月8日被紀委“兩規”并經辦案人員敦促教育,才交代了其貪污公款及收受黃志勇等人賄賂的問題。俄超尚及其辯護人辯稱俄超尚在同年5月7日曾經主動電話聯系廣州市相關領導的秘書,但其當時并未交代本案相關犯罪事實,不具備投案的主動性,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俄超尚在庭審過程中,否認其指使黃志勇幫其貪污20萬元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如實供述了其受賄的主要犯罪事實,對受賄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俄超尚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合伙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又多次索取他人財物,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并數罪并罰。被告人俄超尚歸案后,如實供述其受賄的主要犯罪事實,對受賄犯罪部分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俄超尚有索賄情節,對索賄部分依法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郭某1向俄超尚行賄酒店房費659016.57元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人俄超尚及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有理部分予以采納,無理部分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俄超尚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ㄐ唐趶呐袥Q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俄超尚退賠第一宗貪污犯罪的贓款人民幣4萬元給廣州市青少年基金會,并與同案人黃志勇共同退賠第二宗貪污犯罪的贓款人民幣20萬元給廣州市青少年社會服務中心。
三、繼續追繳被告人俄超尚受賄犯罪所得的人民幣93.7萬元、美元1萬元、英鎊2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海職務犯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