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一位來自馬鞍山的六旬男子張某,于2020年6月通過健康檢查,注冊在某駕校學駕照??纪昕颇恳缓?,張某經過一段時間的練習,參加了馬鞍山市某車管所舉辦的科目二考試。在考試期間,由于倒車進入的那一段時間,張某更加緊張,據考場監控顯示,張某在車內突然抽搐,神色慌張,車管所巡視員發現不正常后,就上前將張某從考車里抬出并進行現場施救,事后120急救車趕到現場,張某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裁定
事故發生后,張某的家人把駕校與車管所同時告上法庭。初審法院認為,駕校和車管所應當預見到學員考試緊張會突發疾病的可能性,并未預見其損害結果,對本事故的損害結果具有過失,判定駕校和車管所分別承擔一成和二成的責任。二被告人上訴,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所有人都無法預見張明在考試中猝死的后果,對其無故意或過失之處,屬意外事故。有關法律法規未規定考試場所配備醫護人員,鑒于張某家庭受到的傷害,法院裁定酌定駕校,車管所承擔各10萬元的賠償。
上海刑辯律師講解
《民法通則》中侵權編將侵權類型劃分為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形成侵權,先要有侵權行為,其次是侵權損害后果,再加上侵權損害后果,再加上侵權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法理上的因果關系,侵權人應對其后果承擔過錯。即,如果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無故意、無過失,則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此案中,法院判決給予被告駕校、車管所、張某家屬一個公道,并給予張某家屬一定的經濟賠償,符合社會公平與法治的理念,誠實、互助、濟困是最好的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