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刑事大律師辯護咨詢《刑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被判處無期徒刑之后,在減刑之前的羈押期限,不能計入減刑后的刑期計算。這也是因為無期徒刑這一刑種的性質是剝奪終身自由,故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時間不可能折抵刑期,該羈押并不是“實際執行”,因此,不可能計算在實際執行刑期之內。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羈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羈押有三種偵査、起訴、審判,我們來看一下偵察羈押的最長期限是多長?
?。ㄒ?強制措施期限 (最長羈押期37天)
1、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準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六十九條)
2、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58條)
3、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58條)
統計:羈押期最長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 (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第124條)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第124條)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27條)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統計:2個月 1個月 2個月 2個月=7個月(210天)。
(三)審查起訴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138條)
2、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第140條)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第140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5、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統計:1.5個月 1個月 1個月 3個月=6.5個月(195天)
(四)審判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5個月 10天)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第168條)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第138條)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第178條)
5、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196條)
上海知名刑事大律師辯護咨詢 統計:2.5個月 2.5個月 10天=160天
從上述各辦案期限統計:37天(刑拘) 210天(偵查與補充偵查) 195天(審查起訴) 160天(兩級審判)=60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