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指為在司法機關被關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擔保而準予釋放。那么取保候審擔保要交多少保證金呢?今天上海刑事取保律師來聊一聊取保候審。
一、取保候審要交多少錢?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外國貨幣。
取保候審具體要繳納多少保證金,我國相關的法律作了以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審查保證金金額、收取方式是否符合規定。辦案機關以保證金方式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審的,所收取的保證金數額,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并考慮嫌疑人行為的社會危險性、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及其家庭經濟狀況、案發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保證金具體金額。如發現辦案機關確定的保證金數額存在明顯不當的,可要求其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變更保證金數額,或者變更保證方式,并通知原執行機關將收取的保證金依法退還。
根據法律規定,保證金應繳納至執行機關指定金融機構的保證金專用賬戶。因此,在審查中如查明存在執行人員違規私自收取保證金或保證金未入賬的情況,應通知執行機關依法予以糾正,規范保證金的收取、管理,杜絕截留、挪用、私分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審查執行機關是否告知取保候審規定和履行監管責任。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人員應告知其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及違反相關規定或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應要求嫌疑人書面簽收告知文書。除此而外,對取保候審期間執行機關是否履行監管責任必須強化審查,即取保候審執行期間對嫌疑人是否實施了有效監管。還要審查執行機關是否適時準確了解和掌握取保候審執行期間嫌疑人思想變化、日常生活和行蹤等情況,對遵守取保候審法律規定是否監督落實到位。對于執行機關怠于履行監管職責,致使被取保候審人脫離監管的,應依法督促其糾正。
審查沒收保證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被取保候審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執行機關依法可以決定沒收全部或者部分保證金。對于執行機關決定沒收嫌疑人保證金的,要審查執行機關事前是否明確告知當事人取保候審應當遵守的相關法律規定;嫌疑人是否確實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是否存在執行機關以沒收保證金為對價,放棄對嫌疑人的監管等等。審查發現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在沒收保證金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承辦檢察官應根據發現問題嚴重程度,依法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將涉嫌違法、違紀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審查強制措施解除變更后,保證金是否及時退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解除或者變更后,執行機關應當依法將收取的保證金退還當事人。對于因取保候審解除、變更或者訴訟程序終結后,需要退還保證金的,檢察機關應監督執行機關依法退還保證金,即執行機關是否通知金融機構將收取的保證金及時退還,禁止執行機關推諉拖延,拒不依法退還保證金,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一)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ǘ┚C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2、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
?。ㄒ唬┍WC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ǘ洕缸?、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ㄈζ渌淌路缸?,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準。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退還嗎?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ㄒ唬┪唇泩绦袡C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ǘ┰趥饔嵉臅r候及時到案;
?。ㄈ┎坏靡匀魏涡问礁蓴_證人作證;
?。ㄋ模┎坏脷?、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因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都是應當退還的。
三、審查保證金方式規范取保候審運行
審查保證金金額、收取方式是否符合規定。辦案機關以保證金方式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審的,所收取的保證金數額,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并考慮嫌疑人行為的社會危險性、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及其家庭經濟狀況、案發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保證金具體金額。如發現辦案機關確定的保證金數額存在明顯不當的,可要求其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變更保證金數額,或者變更保證方式,并通知原執行機關將收取的保證金依法退還。
根據法律規定,保證金應繳納至執行機關指定金融機構的保證金專用賬戶。因此,在審查中如查明存在執行人員違規私自收取保證金或保證金未入賬的情況,應通知執行機關依法予以糾正,規范保證金的收取、管理,杜絕截留、挪用、私分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審查執行機關是否告知取保候審規定和履行監管責任。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人員應告知其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及違反相關規定或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應要求嫌疑人書面簽收告知文書。除此而外,對取保候審期間執行機關是否履行監管責任必須強化審查,即取保候審執行期間對嫌疑人是否實施了有效監管。還要審查執行機關是否適時準確了解和掌握取保候審執行期間嫌疑人思想變化、日常生活和行蹤等情況,對遵守取保候審法律規定是否監督落實到位。對于執行機關怠于履行監管職責,致使被取保候審人脫離監管的,應依法督促其糾正。
審查沒收保證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被取保候審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執行機關依法可以決定沒收全部或者部分保證金。對于執行機關決定沒收嫌疑人保證金的,要審查執行機關事前是否明確告知當事人取保候審應當遵守的相關法律規定;嫌疑人是否確實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是否存在執行機關以沒收保證金為對價,放棄對嫌疑人的監管等等。審查發現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在沒收保證金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承辦檢察官應根據發現問題嚴重程度,依法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將涉嫌違法、違紀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審查強制措施解除變更后,保證金是否及時退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解除或者變更后,執行機關應當依法將收取的保證金退還當事人。對于因取保候審解除、變更或者訴訟程序終結后,需要退還保證金的,檢察機關應監督執行機關依法退還保證金,即執行機關是否通知金融機構將收取的保證金及時退還,禁止執行機關推諉拖延,拒不依法退還保證金,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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