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私分國有企業資產罪是修訂刑法新增設的罪名,設立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目的就是在于通過強化國有資產信息保護,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但由于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學習如何能夠準確認定私分國有資產罪存在一個很大爭議。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貪污賄賂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應當準確確定犯罪構成
本罪的主體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為此,要明確國家機關是指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司法機關和檢察機關,中國共產黨機關和鄉以上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機關也應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納入國家機關,國有資本一旦投入公司,就成為公司和企業的財產,國家對投入的財產失去所有權,只能按照出資份額享有股權。因此,國有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屬于國有公司。國有單位分支機構或者內部機構私分國有資產,也可以構成費用犯罪。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認識
對私分國有企業資產罪中的“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應做擴大解釋。違反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性法規制度以及進行具體管理規定中關于中國國有資產信息保護的行為,也應視為“違反國家相關規定”。
三、對“以單位名義私人分配國有資產和集體”的理解。
“以單位名義”是指單位的決策機關作出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有決策權的決定,或者單位全體成員以單位為民間分配組織的單位、福利、獎金、紅利、補貼等項目的名義共同討論的決定。
“集體私有分配給個人”一般是指國有資產分配給單位全體職工和部分職工。分布,可能是平均分布,也可能是按照不同的標準分布。直接負責集體私人分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得到財物或者得到多少,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個人”的范圍。筆者認為,不應絕對理解為“全體人員”或“絕大多數成員”。僅根據私分人數來判斷是此罪還是彼罪,顯然是片面的。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為經單位領導決策層集體研究或者單位領導決定后在單位公開,并得到其他成員認可的,應當認定該行為為私分國有資產行為。
對以單位名義將國有公司資產進行集體私分,然而對于個人所得差額巨大的行為,因為我國法律問題沒有發展作出一個明確相關規定,依據罪刑法定原則,還是我們應當嚴格按照私分國有資產罪來處理,而不宜認定為貪污罪或者以貪污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來。
四、對“國有資產”的理解。
在經濟學中,國有財產是指在我國境內外屬于全民(即國有)的各種形式的財產。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投資于生產經營領域的各種形式的資產。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的暫行辦法第二條明確界定了“國有資產”,即國家依法取得和承認的國有資產,或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其他基金的投資和投資收入所形成的財產。1997年有關國有資產直接使用概念的規定有兩條,國有資產直接使用概念的規定有四條??梢钥闯?,立法者在不同的條款中分別使用了這兩個概念,這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認為國有財產和國有資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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