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在此過程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視。然而,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出現了違規減免土地出讓金、契稅等問題,對公共財產造成了損失。本文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將圍繞這一問題展開討論,并探討在認定其行為造成的“公共財產損失”時,國有股份所對應的減免數額是否應予扣除。
一、背景介紹
招商引資過程中,政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土地出讓金、契稅等相關收費標準。然而,一些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或免征相關費用,導致國家公共財產受損。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需要予以懲處。
二、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依法征收出讓金。
第九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征收和收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征收和收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不得超過法定最高限額。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減免,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并依法向社會公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轉讓、讓與、出質、贈與、抵押、拍賣等行為,應當繳納契稅。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金、賠償款等款項,應當并入土地價款計算繳納契稅。
三、法律案例分析
2018年,上海市某區域發展公司與一家民營企業簽訂了一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土地出讓金為800萬元,契稅為200萬元。然而,該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員私自將土地出讓金減免了400萬元,并免征了契稅,導致公共財產受到了巨大損失。經查,該工作人員被認定為涉嫌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契稅都是國家公共財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對于國有股份所對應的減免數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扣除。
四、結論
在認定國家工作人員違規減免土地出讓金、契稅等行為所造成的公共財產損失時,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對于國有股份所對應的減免數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扣除。
此外,政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土地出讓金、契稅等相關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減免或免征。對于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嚴肅處理,維護公共財產和社會公正。
以上是對于國家工作人員違規給國家參股企業減免土地出讓金、契稅等行為的法律分析和案例分析,希望能夠對相關人員和公眾有所幫助。
五、參考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應當計入國家和地方財政預算。國務院規定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土地增值稅制度。所有者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為計稅依據,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五條 契稅是一種現金稅,適用于土地、房屋、構筑物等不動產權利的轉讓及其他的應稅行為。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該項交易或者應稅行為,均應納稅。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申報、繳納契稅。
六、參考案例
2009年,上海市某區城建局工作人員李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某房地產公司減免土地出讓金和契稅,涉案金額共計數百萬元。最終,李某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018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某科長李某同樣利用職務便利,為某企業減免土地出讓金和契稅,涉案金額共計數百萬元。經過調查和審理,李某最終被開除公職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結語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認為,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擅自減免或免征土地出讓金、契稅等相關費用。對于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嚴肅處理,維護公共財產和社會公正。同時,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當加強對土地出讓金、契稅等收費標準的監管和執行力度,確保公共財產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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