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我國依法反腐敗的又一利器,備受社會關注。
如何開始「大量」?如何適用「立即執行死刑」?如何根治「身邊人」的腐???……
新華社記者幫助您更快地理解這一重要的司法解釋。
? 一個問題。
貪污受賄 如何開始數額較大的貪污賄賂?
司法解釋的一項重要規定是明確貪污賄賂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從1997年刑法規定的5000元調整為3萬元。這樣合理嗎?
“衡量是否合理,取決于經濟社會發展,取決于反腐敗斗爭的全局和綜合部署,取決于司法解釋對貪污賄賂犯罪的綜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庭副庭長苗友水對記者表示,“司法解釋實際上體現了貪污賄賂犯罪的嚴明精神。”
北師大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認為,對腐敗的“零容忍”并不意味著對貪污賄賂犯罪門檻的“零起點”。我國貪污賄賂起點的設定,經歷了刑法修正案(九)從2000元到5000元到“數額較大”的一般規定。在此期間,經濟社會發展發生了很大變化,人均GDP從1997年到2014年增長了約6.25倍。適度提高5000元起點勢在必行。
“五千到三萬,似乎有顯著的增加。然而,在1997年至2016年的近20年間,5000元的定罪金額并不符合社會發展。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定罪數額的調整不會對賄賂腐敗犯罪的實際處罰產生太大影響,也不會突然縮小賄賂腐敗犯罪的犯罪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說。苗友水說,《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已經從過去簡單的“數贓論刑”轉變為數額與情節并重,也就是說,確定貪污賄賂犯罪構成犯罪,判處什么刑罰,既要看數額,也要看情節。即使不符合數額標準,但具有一定重要情節的,也應當按照相應的量刑卷宗定罪處罰。
第二個問題。
三萬以下怎么調查?
根據司法解釋,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起點為3萬元。貪污受賄3萬元以下會追究刑事責任嗎?
苗友水表示,這并不意味著3萬元以下的貪污賄賂就不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貪污賄賂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有司法解釋規定的較重情節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不管是沒有一定情節的3萬元作為定罪起點,還是有一定情節的1萬元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都是一個比較低的定罪標準。”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麒麟說:“通過降低定罪標準,這將有助于強化‘不要伸手去夠’的戒律。”"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表示,為了貫徹黨的紀律比國家法律更嚴格、紀律先行的反腐要求,刑事處罰應有序地與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相結合。“司法解釋將原則性與靈活性有機結合,同時使刑事處罰與黨紀國法的聯系更加合理。”
三個問題。
如何判斷「死刑立即執行」?
司法解釋規定了貪污賄賂犯罪適用死刑的條件。那么,應該如何以“立即執行死刑”來判斷貪污罪呢?
“根據刑法規定,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只適用于犯罪數額特別大、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庭庭長有人說:“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堅決對極少數犯罪特別嚴重,依法應當立即執行的罪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有人還表示,對于符合立即執行死刑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不需要立即執行的,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緩是有條件不執行,即在兩年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依照刑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四個問題。
“無期徒刑”如何適用,能否執行到底?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規定,貪污賄賂罪在死刑減為無期徒刑后,可以判處無期徒刑。這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有效實施?裴顯丁說,無期徒刑是介于立即執行死刑和一般死緩之間的一種執行措施,但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明確了無期徒刑的具體適用。
在實體方面,司法解釋明確,對于被立即判處死刑并過度執行的,以及被判處普通死緩、從輕處罰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在程序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任何人決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應當與一審、二審同時作出無期徒刑的決定,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屆滿。
“這種規定實際上是將無期徒刑作為賄賂、貪污罪死刑的替代,不適用于犯賄賂、貪污罪本應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從而防止了無期徒刑的不當適用。”周光權說:“無期徒刑的判決必須與裁判同時作出,也就是說一旦作出,必須無條件執行,不能再減刑、釋放。”
五個問題。
如何根治領導“身邊人”的腐???
近年來,一些高級領導干部“身邊的人”通過“領導關系”聚斂財富。這個司法解釋太重要了,我們不應該考慮這種情況。
“這種情況確實成了一些領導干部收受賄賂、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種方式。”苗友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相關罪名,司法解釋也明確了相關定罪處罰標準,使法律更好的執行。
他說,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明知后不返還或者不交付的,視為有收受賄賂的意思”,即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要求更加嚴格,只要知道“身邊人”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財物,不及時返還或者交付,即可視為有收受賄賂的意思。
“在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往往會辯稱,自己是在‘身邊的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后才知道的,并不存在收受賄賂的意思表示,不構成受賄罪。”苗友水認為,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消除了司法中的障礙,可以有效打擊國家工作人員逃避法律的情況。
六個問題。
什么樣的「財物」才算接受「賄賂」?
賄賂犯罪的本質在于權錢交易。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賄賂犯罪手段越來越隱蔽。有的行為人以低買高賣的交易形式接受受托人的利益,有的行為人以接受干股、合作投資、委托理財、賭博等方式變相接受受托人的財產。這些是“賄賂”嗎?
“根據刑法,受賄罪的客體是‘財產’。所以,如何界定‘賄賂’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釋刑法規定的‘財物’。”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萬春說。
根據司法解釋,受賄罪中的財產包括金錢、貨物和財產利益。財產利益包括可以轉化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和債務減免,以及其他需要支付貨幣的利益,如會員服務和旅游。后者所犯罪行的數額應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數額計算。阮麒麟表示,司法解釋將把受賄罪中的“財產”概念擴大到“財產利益”,將有效處理“受托人將自己在社會上作為商品銷售的利益無償提供給國家工作人員消費”的情況,便于檢察機關成功起訴貪污賄賂犯罪,也有利于法院適用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量刑。
貪污受賄 為什么沒有規定追求的內容?
反腐倡廉是深入反腐敗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查辦案件的角度來說,兩者是緊密相連的。但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追求的內容。這會影響追求的發展嗎?
萬春表示,司法解釋規定的是實體問題而非程序問題,因此其中只有一個涉及追贓,將“主動坦白受賄事實,對重大案件的追繳起到重要作用”明確界定為“在重大案件偵破中發揮關鍵作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追逃有相關規定."萬春表示,目前,貪污賄賂犯罪逃避經濟處罰,隱瞞和轉移贓物的情況十分嚴重,影響了反腐敗工作的實際效果。
某某貪污受賄處罰曝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