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法律中,收受請托人財物作為公職人員的行為一般被認定為受賄行為,屬于職務犯罪的一種。本文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將就國家工作人員以“勞務報酬”為名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問題進行分析,并結合實際案例,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介紹。
一、案例分析
近年來,以“勞務報酬”為名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2017年12月,上海市一名工作人員在為企業辦理行政手續期間,多次收受該企業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0萬元,并以“勞務報酬”名義予以掩蓋。該工作人員最終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二、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包括明示或者暗示收受他人財物。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以“勞務報酬”等名義收受請托人財物,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標準,一般根據以下因素來衡量:
1.收受的財物數量; 2.收受財物的性質、情況; 3.收受財物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4.受賄人的職務、權力和地位; 5.受賄行為對單位、個人、社會的危害程度等。
三、上海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上海市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收受他人財物的,視情節輕重,應當給予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行政撤職或者開除公職處分。同時,《上海市公務員廉潔從業規定》第二十條也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收受他人禮品、禮金、勞務報酬或者其他形式的財物。
上文介紹了國家工作人員以“勞務報酬”為名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受賄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案例以及法律后果。本文將從幾個方面進行深入探討。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勞務報酬”只是一種名義,其實質是一種非法收入。在實際操作中,國家工作人員以“勞務報酬”之名,實際上是為了掩蓋收受賄賂的真實情況。這種收受賄賂的方式極具隱蔽性,很難被發現和查處。因此,公民和企業在與公職人員打交道時,一定要保持警惕,切勿因為一時的利益而失去道德和法律底線。
其次,需要明確的是,收受賄賂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對于國家工作人員來說,除了受到刑事懲罰外,還將受到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例如,在上海市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對于收受賄賂的行為,規定了從輕、從重、加重和最重的處分措施。此外,在黨的紀律處分中,收受賄賂的行為也被列為“嚴重違紀行為”,將受到相應的黨紀處分。因此,國家工作人員一旦涉嫌收受賄賂,不僅將面臨刑事懲罰,而且將面臨職業生涯的嚴重影響。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打擊貪污受賄的斗爭是一場持久的戰役,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監督。除了政府和執法機關加強制度建設和監管外,公民和企業也應當自覺參與反腐斗爭,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賄或者尋求公務員的特殊關照,同時也應當積極監督公職人員的行為,向執法機關舉報和揭露腐敗行為。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反腐敗是全社會的責任。公職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企業和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抵制賄賂和其他違法行為。只有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構建一個公平正義、廉潔
四、相關案例
除了前文提到的上海一工作人員收受企業財物的案例,還有以下兩個受賄案例,供大家參考。
案例一:
李某是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主任,為了順利完成某建筑工程項目的審批,李某要求申請單位在審批過程中支付給他勞務費。后來,該建筑工程項目得到批準后,李某又以勞務費的名義收受了該單位40萬元的賄賂款。
最終,李某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案例二:
趙某是某市交通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員,他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工程建設單位的賄賂,共計人民幣50余萬元。趙某收受賄賂的方式包括索要勞務費、收受高檔煙酒等。
最終,趙某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這些案例反映出公職人員收受“勞務費”等名義下的賄賂不僅數量巨大,而且涉及的領域廣泛,對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傷害。
五、結論
總而言之,國家工作人員以“勞務報酬”為名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在職務紀律方面,公務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財物,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
對于企業和個人而言,也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賄或者尋求公務員的特殊關照,從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最后,上海刑事辯護律師需要強調的是,反腐敗是全社會的責任。在反腐斗爭中,除了依法追究行賄人的刑事責任外,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監督,加強制度建設和監管,形成對腐敗的高壓態勢,確保公共權力的公正行使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