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限于自然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證言屬于言詞證據的范疇,是自然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是見證案件事實的自然人的義務。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徐匯區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由于機關、團體、公司、企事業單位等自然人以外的非自然人不具備感知案件事實的能力,自然不能對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因此,任何非自然人的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書面材料都不屬于證人證言。
證人作證的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一切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身體、精神上有缺陷、年紀輕輕,不能明辨是非、明示權利的人不得作證?!?本文是關于證人資格的論述,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證人必須是知情人士。 這是成為證人的先決條件,不了解案件的人不能成為證人。
對這一前提的理解和適用不應受任何外部因素的限制。 知道案件的人,不論其性別、年齡、國籍、出身、受教育程度和社會地位,都有成為證人的先決條件。 此外,除法律的特別規定外,普通公民無論是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都可以作證。
?。?)證人必須是明辨是非、表達權利的人,這是證人的身心條件。 一個身體上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年輕的人,不能分清是非或表達權利,即使他知道這個案件,也不能作證。 有身體缺陷的人,通常指盲人、聾啞人或有其他身體缺陷的人。 精神缺陷的人通常指精神或精神殘疾的人,如精神殘疾或精神疾病。
年輕人,也就是未成年人。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的解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處于明顯中毒、中毒、麻醉等狀態。證人提供的證言不能正確理解或者表述不正確,不得作為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身體、精神或年輕的年齡并不一定意味著你不能作證,關鍵的判斷是身體或精神損傷或年輕是否導致“無法區分是非和正確表達自己?!?例如,如果一個未成年人目擊了一起故意殺人案件,雖然年輕,但能夠分辨是非,能夠正確表達,能夠充分作為案件的證人。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人提出,在司法實踐中,有些人因事故、疾病等原因導致語言、視力和聽力嚴重下降,有些人甚至比盲、聾、啞人還要嚴重,因此,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導致嚴重殘疾而不能準確表達意愿的人應排除在證人名單之外。
相信這種情況是可以通過司法實踐具體把握的,確實有人因為疾病等原因而不能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愿,那些可以確定為“身體有缺陷、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愿”的人被排除在證人名單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著重判斷證人作證時的年齡、認知水平、記憶能力、表達能力,以及生理、精神狀態是否影響證言,能夠準確判斷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是不是“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以決定是否能成為證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57條規定:必要時,證人能夠辨認自己是否能夠明辨是非、正確表達。
在起草過程中,有意見提出這一規定考慮不周:一是沒有考慮社會和證人能否接受;二是不夠嚴謹。證人出庭一直是個難題。如果控辯雙方在庭審過程中頻繁申請證人指認,不僅是對證人人格的侮辱,而且會因為沒有人愿意接受這種有辱人格的指認而拒絕作證。因此,應當明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的,應當首先通過通知證人出庭接受訊問的方式處理。如果仍不能確定,司法機關還可以進行庭外詢問,深入調查核實證人所在地。
通過這兩步,證人能否明辨是非、正確表達的問題基本可以解決,根本不需要考慮辨認證人。如果不能通過以上兩步確認,鑒定結論的可信度基本沒有,還會導致多次鑒定、重復鑒定,進一步增加訴訟難度。因此,建議根據上述情況進行修改,刪除必要時可以辨認證人的規定。經研究,上述建議確實合理,予以采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刪除了“證人能夠明辨是非、正確表達意見,必要時可以辨認”的規定。因此,在審判過程中,不再需要鑒定證人的辨別能力和正確表達能力,而是通過通知其出庭來準確判斷證人是否具有作證能力。
通過上面上海徐匯區刑事律師的講解,相信您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時我們遇到相關的刑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咨詢上海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們能夠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做出讓您滿意的回答。
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師告訴您刑事 | 鑒定意見是怎么規定的?上海徐匯 |
上海徐匯區刑事律師和您談談司法 | 刑事鑒定知多少?上海徐匯區刑事 |
訊問被告人有哪些注意事項?上海 | 被害人陳述知多少?上海徐匯區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