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人,對案件事實有直接認識,特別是對《刑法》侵害自己的行為有直接認識。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徐匯區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在刑事訴訟中,應注意充分利用被害人的陳述,盡可能確定案件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申請的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 “受害人陳述的審查和確定,參照本條的有關規定?!币虼?,應注意上述關于證人證言的相關規定的適用。然而,在審查和確定受害人陳述的過程中,應根據受害人陳述的特點注意以下問題:
1.正確認定被害人陳述的范圍。
(1)被害人陳述不包括其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陳述中對案件事實的分析判斷和訴訟請求。證據是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所以只有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材料才屬于證據的范疇。由于被害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受到了犯罪分子的侵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滿了怨恨,其向司法機關的陳述中往往含有要求司法機關嚴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內容。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被害人陳述”往往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二是分析判斷案件事實;三是訴訟請求。這就需要司法工作人員對被害人陳述的內容進行判斷,只有關于案件事實的陳述才能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被害人的推測性、批判性、推斷性陳述不能作為證據,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2)單位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是被害人就案件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所以它是建立在被害人有陳述能力的前提下的。當被害人為單位時,由于單位缺乏向司法機關陳述的能力,通常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代替單位向司法機關陳述。上述陳述不是上述人員的個人陳述,也不是證人證言,而是上述人員代表被害單位所做的被害人陳述。
2.審慎進行審查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往往通過直接歷經犯罪活動過程,其陳述自己能夠更加直接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
但是,由于我國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懲罰愿望十分強烈,且案件的處理結果與被害人是否具有中國直接利害關系,因此,被害人陳述容易發展受到其情感、情緒等主觀方面因素的影響,容易夸大犯罪行為事實和情節,有時候學生容易就會出現失實的現象。這就必然要求我們司法管理工作研究人員不斷加大對被害人陳述的審查監督力度,審慎審查和認定被害人陳述。
通過上面上海徐匯區刑事律師的講解,相信您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時我們遇到相關的刑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咨詢上海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們能夠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做出讓您滿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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