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1970 年代,美國最高法院著名地宣布“死亡不同于”所有其他懲罰,因此要求提供更嚴格的程序保障,以確保其適用不殘忍或不尋常。但在一篇新文章《死刑例外論和行政法》中,里士滿大學法學教授和死刑學者Corinna B. Lain(如圖)認為,在行政法的背景下,該學說已經“轉向 [ed] ...頭。”
的文章發表在 2021 年 4 月的《貝爾蒙特法律評論》卷中,批判性地審視了行政法規范在執行環境中的適用以及對注射死刑的合法性和合憲性的確定。發現,與憲法命令相反,被判刑的囚犯獲得的程序保護較少,他們的訴求以一種達不到通常適用于行政決策的最低標準的方式得到解決。“在行政法的背景下,”寫道,“'死亡是不同的'意味著暫停通常適用于行政決策的規則。這意味著當國家執行其最莊嚴的職責時,那些受其影響的人得到的保護不是更多,而是更少。”
康健新村街道律師從立法到執行本身審查了行政程序中的缺陷。她寫道,問題始于注射死刑法規對監獄管理人員應如何執行死刑的指導不足,以及法律對缺乏必要專業知識來執行關鍵死刑的懲戒部門人員的廣泛自由裁量權和尊重。相關決定,致死注射過程缺乏問責制和透明度,以及行政法在保密方面發揮的反民主作用。各州未能在設定死刑程序時保持典型的行政法標準,導致 將其描述為“一個世界,在這個世界中,致命注射藥物協議由谷歌搜索和其他決策過程決定,而這在任何其他國家顯然是不可接受的。行政法領域,”被一堵保密墻屏蔽。她說,歸根結底,就行政法而言,死亡實際上是不同的,“但以一種反常的方式”。
認為,全國各地的注射死刑法規未能就應如何執行死刑向監獄工作人員提供有意義的指導,并且基本上將立法權委托給無權做出此類政策決定的未經選舉的監獄官員。“從協議中的毒品數量,到使用的毒品類型,再到劊子手的資格——這些以及其他許多決定注射死刑是酷刑還是人道的決定都留給監獄工作人員自己去弄清楚,”萊恩寫道。這些“監管嚴重不足”的法規對行政法產生了令人擔憂的影響,因為它們將整個決策權委托給裝備不良的監獄管理人員。“行政法的基本假設——機構專業知識”加劇了這種情況。行政法假定負責執行法律的機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然而,寫道,“說到注射死刑,懲教部門人員沒有。”
指出,當涉及到執行死刑時——這個過程需要醫學專業知識,但醫生參與是不道德的——制定執行協議的責任通常落在懲戒部門主管身上,他們“沒有接受過與致命注射相關的培訓或專業知識” 。” 她說,隨之而來的“令人震驚的無能”機構決策導致了存在嚴重缺陷的協議和拙劣的執行。寫道:“國家手中的酷刑死亡是一種可以預見的結果,因為 DOC 必須對其專業領域之外的事情做出決定性決定的無限自由裁量權,尤其是在沒有人注視的情況下。”
也許是為了掩蓋這種無能,國家經常阻礙與注射死刑政策和實踐相關的透明度和問責制。解釋說,通常情況下,“州懲教部門制定的死刑注射方案完全超出了公眾的視野。” 國家通過豁免其懲教部門遵守國家行政程序法中包含的公告和評論的標準規則制定要求,拒絕披露有關機構決策和注射死刑協議的信息,將決策過程下放,故意助長這些反民主做法給律師以加強保密,并采用其他非正式措施來保護他們的注射致死過程免受公眾監督。
康健新村街道律師總結道:“當死刑與行政法相遇時,行政法規范受到玷污,死刑失去了本來可以擁有的一種安慰:當國家奪走人的生命時,它需要格外小心地正確行事。在行政法語境下,死刑例外論將“死亡不同”顛倒過來。站在這兩個偉大法律體系的交匯處,我忍不住得出結論,結果對任何一方都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