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刑事訴訟中,鑒定是對專門問題的鑒定和判決,需要鑒定人具備某些方面的專門知識。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徐匯區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為此,根據《司法鑒定管理決定》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士,可申請注冊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1)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職稱;
(2)申請高等教育機構相關專業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資格或學士或以上學位,并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3)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但是,盡管符合上述職業條件,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被撤銷公職處罰的、被撤銷專家資格的,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與此相關的是,根據《司法鑒定管理決定》的規定,鑒定人應當在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應當受所在鑒定機構的委托。因此,我們還必須重視認證機構的資質。根據《司法鑒定管理決定》的規定,申請從事司法鑒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忻鞔_的業務范圍;
?。ǘ┰跇I務范圍內具備必要的司法鑒定儀器設備;
?。ㄈ┰跇I務范圍內具有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并為司法鑒定所必需的檢測實驗室;
?。ㄋ模┟宽椝痉ㄨb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
具備上述資格后,申請從事相關司法鑒定管理業務的個人、法人或者沒有其他社會組織,由省級人民對于政府以及司法行政監管部門人員審核,對符合經濟條件的予以登記,編入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并公告。省級人民需要政府作為司法行政資源部門之間應當可以根據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的增加和撤銷登記情況,定期更新所編制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并公告。
需要說明的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二款規定,對人身傷害醫療鑒定發生爭議的,應當重新進行鑒定或者精神疾病診斷。 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實施。
有人指出,根據《關于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應將司法鑒定專家委托給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 基于上述考慮,《刑事訴訟法》刪除了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2款的規定。① 鑒于此,對人身傷害醫療鑒定存在爭議,需要對精神疾病醫療鑒定進行重新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應當委托鑒定人名單中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鑒定人回避審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和有關規定,參加訴訟的專家應當遵守回避法的規定,以確保專家的中立性和客觀性以及所提出的專家意見的真實性。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申請解釋應當側重于審查“是否存在回避鑒定人的情形”。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查和判斷鑒定人是否具有依法應當避免的情形,應當避免但沒有避免的情形,不得以鑒定意見為結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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