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2013年5月,被告朱濤出資成立榆林農惠現貨交易平臺,收集聘用被告艾陽、陳超、姚偉林加入,與代理商勾結。首先,他以提供所謂的內幕交易信息為由,誘使客戶進入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然后通過指令交易員銷售訂單或用虛擬資金購買產品,控制產品市場向客戶預期趨勢的相反方向發展,通過產品市場的虛假變化,達到誘騙加入平臺交易的客戶損失的目的。朱濤等人有時故意在客戶小額投資后促進利潤,騙取客戶投入大量資金,謀取大量客戶損失。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朱濤、艾陽、陳超、姚偉林通過虛擬資金控制交易平臺騙取客戶資金215多萬元。根據事先與代理商約定的比例,朱濤、艾陽、陳超、姚偉林獲得了約75萬元的欺詐資金。

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一審,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律效力已經發生。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收集和聘用被告人艾陽、陳超、姚偉林,利用電子商務平臺操縱農產品市場,誘使客戶交易,從客戶損失中獲利,數額特別大,其行為構成欺詐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濤收集人員參與犯罪,發起、組織和協調交易活動。艾陽通過向交易員下達指令,控制平臺虛擬市場趨勢,實施欺詐,均為主犯。因此,被告人朱濤被判處14年監禁,被告人艾陽、陳超、姚偉林被判處11年至4年監禁,并處10萬元至6萬元罰款。
上海電信詐騙律師點評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犯罪手段隱蔽性強,模式翻新快。在這種情況下,被告首先建立了一個在線交易平臺,利用銷售人員和代理商吸收客戶,以提供虛假的內幕交易信息為由,欺騙客戶進入平臺交易,當客戶高價購買相關農產品時,然后指示交易員操作員造成下降,迫使客戶低價銷售,以獲得大量的客戶損失。這種新的網絡欺詐犯罪手段更加隱蔽和混亂,很容易被欺騙。雖然被告借助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但其行為的本質仍然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行為完全符合欺詐的特點,本案定罪準確。上海電信詐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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