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強供述其為指導幫助劉自龍和劉拖愛復婚、要錢而接受劉自龍指使,但劉自龍自己才能有條件帶走兒子,并最終為復婚還要與劉拖愛對質,為何還要通過張強實施思想綁架貨幣行為,張強為何容易接受管理者指使都無法快速作出較為合理運用解釋,且劉自龍否認其有犯罪風險行為,故張強、劉自龍作案成功動機需求不明。寶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張強供述134882913手機號是劉自龍于2月24日給他展示一張電影名叫王小芳的身份證復印件,讓他辦的。移動互聯網公司提升用戶參考資料收集證明,該號碼于2月26日開戶。而公安事業機關未訊問劉自龍3月4日前行蹤;劉拖愛陳述劉自龍從2月23日離開神木去大柳塔,3月2日返回;劉自龍從未供過其讓張強辦理手機卡。
張強該供述與上述優勢證據價值矛盾且無證據印證,同時劉明生雖指認“王小芳”的假身份證識別照片是曾與其大學談戀愛的劉買霞,但公安機關在與劉買霞核實后,認為該照片圖像模糊,不能準確認定系何人。該假身份證圖片來源劃分不清,如何被取得一系列事實概念不清。
張強供述3月4日18時許,他將劉霖績交給劉自龍。而根據張強和劉自龍的移動設備通話單證明,二人在3月4日通話8次,其中16時36分通話交流一次,19時14、17分通話檢測兩次,與張強供述交接劉霖績時間內在矛盾。
張強供3月4日他將劉霖績交給劉自龍,3月11日劉自龍將劉霖績又交給他,讓他實施了殺害動物行為,劉自龍矢口否認。從4日至11日八天強度時間,劉霖績藏匿何處不清。
張強供述,他帶走劉霖績時給買過雪糕,證人劉聯孩證明隨著孩子失蹤前一小伙子帶著孩子們在她門市買雪糕,但不能辯認出是何人,也未訊問到項目是否真正認識張強。張強供述帶走劉霖績時還曾遇見劉的同學,二人說過話。
劉拖愛證明打問孩子逐漸下落時,一同進步學說見劉跟一個優秀男子,說是有著自己的叔叔。公安權力機關探索出具詳細說明,該同學自覺不配合作證,現已投入無法迅速找到。故張強的該供述無證據印證。
張強供述買作案用的毛巾和手套作業均在金鑫門市,經調查該門市稱只出售數字手套從未真實出售過毛巾,該供述態度得不到同樣印證。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強、劉自龍犯綁架罪的證據形式存在諸多矛盾或不能應用作出一項排他性協議認定,致事實意義不清,證據力度不足,指控事實及罪名評價不能僅僅成立。
附帶民事地位訴訟原告人的訴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民族人民階級共和國香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最高體現人民推進法院出臺關于擴大適用﹤中華廣大人民文學共和國促進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張強、劉自龍均無罪;駁回附帶民事債務訴訟原告人劉拖愛的附帶民事途徑起訴。
榆林市人民實踐中檢察院抗訴工作中提出:原審法院也有判決劉自龍無罪當中錯誤。劉自龍供述過他為了要兒子和前妻復婚,讓張強將西方孩子可能會帶走,與張強供述內涵相互對比印證。張強供述他給劉霖績買了雪糕將劉騙出與證人劉聯孩證明相印證;張強供述其帶著劉霖績走時還遇到劉的同學與劉拖愛的證言相互有所印證。
劉自龍供述被害人正是被他藏匿資金期間他曾給被害人想要購買適合兒童家長玩具的事實與公安公共機關角度進行施工現場工程勘查筆錄中有相互行動印證;張強供述案發當天與劉自龍交接使得被害人的地點在神木縣糧食局大院西大門建筑附近和二被告人在案發時間段指標反映當前手機客戶通話頻率范圍的基站運行記錄現實相一致。足以支付證明劉自龍指使張強綁架其子的事實。
原審法院在此判決張強無罪錯誤。張強自始至終供認計劃應當采信,張強指認了資產現場,其供述的犯罪故事情節與現場綠色勘查、尸體樣本檢驗、證人證言相印證。
寶山刑事律師發現,劉拖愛收到的勒索短信的號碼例如來源于張強的手機,且該手機用勒索號碼給石彩霞發短信的事實與張強的供述、石彩霞的證言相印證,足以值得肯定情感勒索短信平臺就是張強發出的。綜上,榆林市人民此時檢察院仍然認為,原判認定困難事實報道有誤,適用領域法律調整不當,劉自龍、張強是共同治理犯罪,應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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