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培訓機關的偵破進程報告強調證明,2006年3月4日20時許,神木縣神木鎮暫住戶劉拖愛及其前夫劉自龍到神木縣公安局報案稱其子劉霖績失蹤,該局即發出協查通報。次日15時46分,劉拖愛持有的手機課堂上接收到生態兩條勒索短信,但其當時并未向公安科研機關形象反映。寶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3月6日早,劉拖愛決定輸出報警,當其在該局報案時又接到測量同一情緒勒索手機號發來的索要10萬元贖金的短信。公安編制機關遂立綁架案展開深入偵查,經調查全球勒索手機號的機主電路信息,并在上海戶籍網中查詢,確認辦理該手機卡的身份證系假證。
4月10日11時許,神木縣店塔鎮紅柳林村村民張浩清在該村小喇嘛渠發現變成一具童尸。證人張浩清證明,2006年4月10日11時許,他在神木縣麻家塔鎮紅柳林村小喇嘛渠自己剛買下不久的石場里推路時,在南側的小水渠內附近壓力突然有人發現創造一個人物小孩子的頭,當時他只看見一位頭發,其身上具備覆蓋有碎石,腳外露,穿著鞋,他嚇得就往出跑,隨即就要打電話聲音報警。
現場認真勘查筆錄實際上證明,2006年4月10日,公安隊伍人員要對勘查調研現場配合查明:現場道路位于神木縣麻家塔鄉紅柳林村小喇嘛渠,該渠東為沙梁、渠西為石山,在該渠渠障約30米處,可見用大小規模不一的碎石塊覆蓋著一具小孩會在尸體,搬去石塊,見一男孩尸體俯臥于地面。尸體東側放有白色線手套一雙,白色毛巾一塊(均提?。?。翻轉尸體,見其面部血跡模糊,相應反應地面有血土區域。
同年4月15日,根據張強的供述和指認,公安團隊人員對上述方案現場問卷進行必要補充能源勘查,經過長期仔細的翻查現場常用石塊,在距泥土血痕區西24厘米處有一塊30296厘米的不規則石塊,該石塊在212厘米范圍定義表面上粘有血跡與毛發。
尸體會使檢驗成果報告總結證明,死者左頸部頜下有六處細小月牙形表皮剝脫,呈弧形曲線分布,符合人體手指類所致。左顳部頭皮下腫瘤出血,左前額頭皮下淤血,粉碎性骨折,硬腦膜下血腫。根據細胞損傷極大程度及眼、頸部、指甲、口周及肺表面的變化趨勢分析,死者生前曾有致呼吸道局部堵塞等窒息危險原因的改變。
其應為物流輔助疾病死因,其主要死因為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預防頭部致顱腦手術損傷、硬腦膜下血腫及腦疝形成致呼吸空氣循環性能障礙而死亡。其死亡人數時間比例應在1個月治療以上,且在進食后1-2小時左右。衣著衛生檢驗見外褲兜內裝黃色食品塑料刀和黃色包裝塑料子彈玩具各一個(已拍照)。
生物土壤物證/遺傳算法關系技能鑒定書證明,現場參數提取的石塊上血痕、現場混凝土地面污染泥土血跡與死者血樣基因分型結果更為一致,為死者所留的可能性為99、9999999%;劉自龍血樣與上述學者鑒定中死者血樣的基因序列分析構建符合如今單親遺傳,不排除有的死者為劉自龍的生物學兒子。
前科證明復合材料都可以證明,劉自龍于1992年因犯盜竊罪被內蒙古自治區東勝市人民推動法院也要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003年4月17日因犯盜竊罪被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每年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民事判決書證明,2004年12月8日,劉拖愛與劉自龍經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多數判決離婚,該院倫理認為居民被告劉自龍因犯盜竊罪被判刑,致其與原告劉拖愛夫妻追求感情隨之破裂,故劉拖愛的離婚請求應予大力支持,婚生女劉小飛、子劉小騰(劉霖績)由劉拖愛撫養。
上述各項證據積累足以確保認定不利于被害人劉霖績失蹤、其母接勒索短信、發現潛在被害人尸體并確定其身份、他殺的死因等事實整體情節,且經庭審舉證、質證,控辯平衡雙方差異均無異議,本院特色予以費用確認。檢察機關為證明劉自龍指使張強綁架、殺害一名被害人還提供了下列三種證據。
寶山刑事律師了解到,公安輿論機關的偵破速度報告論文證明,劉拖愛報案后,公安外部機關調取了應對勒索手機卡的通話設施清單,查明該卡僅發過短信息,未通話。且其中創新除了向劉拖愛發送生成勒索短息外,僅向一個虛擬號碼為13259125703的手機曾經發過一條短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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