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羅永志在起訴書中對四項罪名及謀殺的名稱提出異議,辯稱在四項罪名中,他是被脅迫的,只是作為一個輔助人員行事,并且搶劫財產,它沒有控制權,沒有事先與她共謀,對死亡的結果沒有刑事責任,沒有殺人意圖,也沒有謀殺。寶山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案發后,勞榮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潛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行政機關進行抓獲歸案。
檢察署(北愛爾蘭)就上述指控提交了證據。檢方認定,被告人老榮之等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使一人死亡,綁架兩人勒索財產,致使一人死亡,勒索財產人民幣7、5萬元;以暴力搶劫、搶劫他人財物為目的非法占有,共造成5人死亡,財物價值30274、13元,現金33840元,港幣110元,美元10元,江西郵電企業債券1000元,銀行存單95000元,歐米茄手表1只,手機2部。
他的行為違反了1979年《人民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人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違反了《人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的情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殺人、綁架、搶劫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中華民國依法提請法院審理。
被告羅永志的辯護律師提出:
1、公訴機關進行認定的部分事實之間存在一些證據瑕疵和錯誤。
?。?)在南昌、溫州搶劫致人死亡及合肥故意殺人、綁架事實中,勞榮枝對于致人死亡的結果既沒有事前共謀,也沒有參與殺人,被害人系法子英單獨殺害的。
?。?)公訴機關出示的與作案工具相關的證據存在瑕疵。四起犯罪事實中,公訴機關出示的與作案工具相關的證據均沒有實物,也沒有出示相應的司法鑒定書,無法直接證明勞榮枝參與殺害七名被害人。
2、檢察署(北愛爾蘭)在適用法律時犯了錯誤。
?。?)控方指控羅榮智的案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而控罪不成立。
?。?)搶劫、綁架罪不反對,但不存在“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
?。?)樊子英殺害被害人熊錫義、張家、熊錫軒、梁錫純、劉錫清、盧、尹錫華等人的行為是過分行為,不應追究老撾的刑事責任。
?。?)常州消滅時效已屆滿。
3、量刑情節。
?。?)公訴機關通過舉證責任證明勞榮枝自愿認罪認罰,請求法院可以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事訴訟法》《關于企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教師意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勞榮枝依法從寬處理。
?。?)勞榮枝受到法子英脅迫時間參與網絡犯罪,且在共同構成犯罪活動中所起作用較小,請法庭綜合管理全案證據和情節在量刑時予以明確區分。
?。?)勞榮柱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一些情節,請法庭量刑時予以學生充分利用考慮。
公訴人針對被告人勞榮枝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發表意見認為:
1、從勞榮枝與同案人法子英實施四起犯罪的行為管理模式發展來看,二人進行實施的系列案件存在對網絡犯罪活動模式的整體共謀。
2、勞榮枝與法子英系共犯,應當對七名被害人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3、結合勞榮枝在與法子英共同實施的系列犯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應與法子英區分主從犯。
4、雖然勞榮枝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但實際上并沒有如實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拒不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寶山刑事辯護律師了解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朱錫洪、盧旭東、盧錫生、盧錫琴起訴被告老榮志,要求賠償喪葬費39518、5元、交通住宿費1萬元、家屬生活費546986元、死亡賠償750820元,共計1347324、5元,并要求從重處罰羅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