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奇怪的強奸案,男人和一個女人,登記結婚后,妻子堅決不讓丈夫碰他的處女身體,激情冷漠,關系惡化,一年多,婚姻,丈夫酒后暴力,強迫妻子履行義務,第二天,羞辱的妻子逃離爪子,然后報警,丈夫被警察拘留。上海崇明區刑事律師和你一起分析這個案例。
丈夫酒后施暴,強迫妻子履行義務
2006年10月,被告孫建軍(化名)被介紹與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識。2008年9月,被害人在父親的逼迫下與被告孫建軍結婚,因為女方父親為了獲得拆遷利益,在領取結婚證的當晚,被告孫建軍提出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系,被金某某拒絕。之后,雙方從未住在一起,財產歸自己所有。
2010年3月,受害人金某某向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5月18日,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關系尚未破裂,駁回了金某某與被告孫建軍離婚的要求,雙方均未上訴(受害人原計劃在6個月后起訴離婚)。
2010年6月14日13時許,被告孫建軍在上海浦東新區新金橋路2077號上海京瓷電子有限公司受害人金某某工作單位門口,強行將金某某拉上出租車,帶到上海浦東新區孫建軍的臨時住所。他利用酒的力量,強行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系。
兩口子的事,為什么警察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警后,前往現場營救被害人金某某,同時逮捕被告孫建軍。
當警察逮捕被告時,孫建軍的表情非常驚訝。他問警察:你抓錯人了嗎?他什么也沒做!當他聽說這是他妻子的報告時,他不這么認為。他認為這是夫妻之間的事。警察能控制這對夫婦嗎?
2010年6月21日,受害人金再次向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孫建軍離婚。同年7月28日,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金與被告孫建軍離婚。
中國刑法規定了強奸罪。強奸是指違反婦女意愿、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迫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強奸14歲以下兒童的行為。
在婚姻期間,丈夫強迫妻子履行義務,到底是不是強奸
理論上,任何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與女性發生性關系的男性都可能構成強奸罪。當然,法律對婚姻強奸的認定非常謹慎:要綜合婚前基礎、婚后情況、具體行為等證據分析。如果報告屬實,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姻強奸的認定標準,構成強奸罪。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這怎么可能!
法院:婚姻強迫與妻子發生性關系,也是強奸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孫建軍違反婦女意愿,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指控應當得到支持。孫建軍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孫建軍被判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宣判后,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被告人未上訴,判決生效。
從司法實踐來看,由于婚姻強奸情況復雜,定罪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丈夫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奸罪。
1.妻子提出離婚并進入法律程序,包括調解程序。此時,如果丈夫用暴力強行與妻子發生關系,則可構成強奸罪。
2.如果丈夫教唆或幫助其他男強奸妻子的,可以構成強奸罪的共犯。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丈夫對妻子的婚姻強奸也可能構成強奸罪。法律沒有將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的主體之外。刑法規定,強奸罪旨在保護婦女的性權利不受侵犯?;橐霾荒軇儕Z婦女的性自然權利!上海崇明區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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