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刑事律師 傳喚證是治安案件中的傳喚違法嫌疑人用的;傳喚不到的可以強制傳喚(就是可以適用手銬)。傳喚證是派出所所長審批就可以開具。
傳喚通知書是刑事案件中傳喚犯罪嫌疑人用的。傳喚不到,可能會被拘留、逮捕、上網通緝。傳喚通知書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制作和使用傳喚通知書應當注意的問題
要明確傳喚的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傳喚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證人提供證言。
傳喚通知書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傳喚不得超過12小時。傳喚過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帶械具等強制辦法。
本格式是公安機關使用的傳喚通知書。
三、法律上什么情況公安機關才可發傳喚證
傳喚有二種,一種是刑事上的傳喚;一種是治安上的傳喚。
1、不同的傳喚,性質不同
刑事上的傳喚,前提是刑事立案,傳喚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否則只能使用詢問通知書而不是傳喚證;在治安管理中,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也可以進行傳喚。這二個傳喚性質完全不同。
2、關于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1)《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是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依傳傳喚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一般根據規定視情可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是行為人有違反治安行為嫌疑的,公安機關可以傳喚,如果行為人拒絕傳喚,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即強行帶至公安機關;
三是行為人有其他行政違法(除治安管理處罰法)嫌疑的,公安機關可以傳喚,但不可強制傳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七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黃浦刑事律師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并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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