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公安機關從異地押解犯罪嫌疑人回辦案單位所在地,路途上往往需要較長時間。那么,押解路途上的時間是否應當計入刑事拘留時間。刑事拘留期限如何計算?針對這個問題,靜安刑事辯護律師表示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
有觀點認為,押解途中的時間不應計入刑事拘留時間。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在路上的時間”,刑事拘留的期間也是法定期間,所以在押解路上的時間不應計入刑事拘留期間。
而且,由于目前我國地域遼闊,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犯罪嫌疑人是在異地抓獲,從異地押解犯罪嫌疑人回辦案單位所在地,往往我們需要一個較長時間,這就給刑事拘留措施分析以及相關案件的及時有效處理技術帶來經濟困難。
靜安刑事辯護律師認為,上述意見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異地移送將對強制措施的期限產生一定影響,但如何計算羈押期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強制措施期限的規定,由于下列原因,將返還途中的時間計入刑事拘留期間: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期間不包括在路上的時間”,適用于上訴或者其他法律文書在期滿前已經送達郵局的案件。刑事拘留期限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計算,不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計算。
2.從異地押解需要一個較長一段時間的,可以通過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在特殊教育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我們可以有效延長一日至四日”的規定,符合社會條件的可以選擇依照該條第二款“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管理可以得到延長至三十日”的規定,并不重要影響中國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案件。
3. 公安機關實際上剝奪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計入刑事拘留時間的,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關于刑事拘留期限的規定,不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因此,靜安刑事辯護律師表示,刑事拘留期間應包括刑事訴訟所花費的時間,如果您的權益受到了傷害,一定要尋求法律的保護,靜安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