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刑事律師事務所眾所周知,刑事案件辦案周期長,而非法集資類案件辦案周期更長。之前筆者講述過原因,簡單來講離不開涉案人數多、涉案金額大,最重要的涉及的地域廣和集資參與人的情緒難以平復等因素。
在刑事訴訟中,按照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偵查階段的偵查辦案周期不會超過7個月+37天;審查起訴階段的辦案周期不超過6.5個月;審判階段的周期6個月(報最高院延長的未計入)。這些期限屬于沒有特殊情況下的辦案期限,當然如果出現了改變管轄、審判階段補充偵查以及中止審理和作精神鑒定期間等不計入辦案期限。
有人會疑問,如果這樣計算是不是就根本出現超期辦理案件的情形出現呢?在刑事訴訟中,存在兩種情形,第一種就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進行羈押,第二種無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進行羈押。在第一種情況下,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將是更加地折磨,因為辦案期間其長期處于被羈押的狀態,完全失去人身自由。
為了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情形的出現,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出臺了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刑事訴訟中的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的案件進行了規范。其中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羈押期限的,為超期羈押案件。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超過五年,案件仍然處于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階段的,為久押不決案件。
根據規定,辦案機關同級的檢察機關負有監督糾正的職責,如其發現存在超期羈押或久押不決的情形后,則應當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辦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一、什么是刑事訴訟中的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再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人犯,遞次移送交接,均應辦理換押手續,書面通知看守所。
從以上法律法規規定中可以簡單地將羈押定義為看守所依法對被逮捕或者刑事拘留的嫌疑人的武裝警戒看守,羈押從被看守所收押開始,到出所或者被執行刑罰為止,具體可以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二、刑事訴訟中的羈押和逮捕、刑事拘留有什么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由此可見,刑事強制措施的刑事拘留、逮捕和羈押并不完全相同,但又密切相關。從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應將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的規定來看,可以簡單地將羈押理解為從刑事拘留或者逮捕開始。
三、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ㄒ唬?、偵查階段羈押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ǘ?、審查起訴階段羈押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ㄈ?、審判階段羈押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二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形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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