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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靜安刑事訴訟律師敘述刑事訴訟證據標準

              時間:2021-06-17 14:24 點擊: 關鍵詞:訴訟證據,刑事訴訟律師,靜安刑事訴訟律師

                在審查判斷證據的過程中,要對所收集的證據加以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分析,使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探求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與案件的相關性,判斷其證明力的大小。這種認識活動通過司法人員運用概念、判斷、推理的思維形式來進行。

                靜安刑事訴訟律師說在偵查程序、起訴程序和審判程序中都存在著司法人員審查判斷證據的活動。但依據刑事訴訟中的職能分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職責是收集證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主要是審查判斷控、辯雙方所提供的證據。

              靜安刑事訴訟律師敘述刑事訴訟證據標準

                為了保障審判機關全面地、客觀地審查判斷證據,刑事訴訟法要求審判人員應在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的參加下,對各種證據直接進行調查;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于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上述規定體現出審查判斷證據不僅是認識活動,而且是一種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審查判斷是證明過程中的關鍵性步驟。收集到一定的證據,如不及時進行審查,就難以確定如何進一步收集補充證據,從而延誤辦案進程,甚至可能因時過境遷,證據毀滅而喪失查明案件的機會。

                尤其在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收集證據和審查判斷證據往往交錯進行。另一方面,收集到的證據雖然不少,如不進行正確的審查判斷,就可能以假亂真,導致對案情產生錯誤的認識,也使那些真正能夠證明案情的證據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證據的分類審查與認定

                刑訴法解釋第四章第二節至第七節對各類證據的審查與認定作了專門規定。

               ?。ㄒ唬┳C人證言的審查與認定

                1.證人作證能力的判斷。對于是否“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判斷,從而決定其能否成為證人。1998年刑訴法解釋第57條規定:“對于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鑒定。”經研究認為,對證人進行鑒定,一定意義上是對證人人格的一種侮辱,且證人是否具有作證能力,可以通過通知證人出庭接受詢問予以判斷,故刑訴法解釋刪除了上述規定。

                2.詢問未成年證人,法定代理人或相關人員未到場的問題。詢問未成年證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到場,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屬于證人證言的收集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宜絕對排除該證人證言,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允許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如果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ǘ┳C人證言的采信

                刑訴法解釋第78條對證人證言的采信問題作出了規定,包括當庭證言的采信、證人改變證言情況下的證言采信、未出庭證人證言的排除。

                1.當庭證言的采信。刑訴法解釋規定:“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經控辯雙方質證、法庭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這里使用了“應當”的用語,體現的正是對于證人出庭作證的鼓勵。

                2.證人改變證言情況下的證言采信。刑訴法解釋規定:“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主要有如下考慮:一是從刑事訴訟法鼓勵證人出庭的立法精神出發,宜鼓勵司法實踐中根據庭審證言認定案件事實,因此,允許證人當庭對其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庭前證言矛盾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釋。二是從實踐來看,在庭審證言和庭前證言相矛盾的情況下,庭審證言未必一定是真實的,而庭前證言也未必一定是不真實的。因此,應當結合全案證據,對其當庭證言進行審查,進行有針對性的詢問,判斷其庭審證言的可信度。三是如果證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

                3.未出庭證人證言的采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明確規定拒不出庭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對證人證言未作類似規定。因此,對證人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尚不能絕對排除證言的采用,而應結合具體案情,分別作出處理:經審查,其庭前證言無法與在案其他證據相印證,如書面證言之間或者同其他證據產生矛盾且矛盾無法排除的,則不能采信,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反之,仍可作為定案根據。

               ?。ㄈ┍桓嫒斯┦龊娃q解的審查與認定

                1.調取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對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制度作出了明確。錄音錄像是證明訊問過程合法性、訊問筆錄真實性的重要證據?!蛾P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19條專門規定:“偵查人員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調取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或者錄像,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提供。”據此,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調取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被告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并結合錄音錄像、記錄、筆錄對被告人供述進行審查。

                2.訊問筆錄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問題。被告人未對訊問筆錄核對確認,難以保證訊問筆錄中記錄的內容是被告人所陳述,也自然無法保證訊問筆錄記載的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自然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目前不少刑事案件被告人供述中存在以下幾種情況難以獲得被告人簽名:一是被告人屬于文盲,不能夠書寫自己的名字,只能捺手印。二是被告人出于不正當理由拒不簽名確認的,若有相關見證人見證,或者有錄音錄像證明的,不影響訊問筆錄的法律效力。

               ?。ㄋ模╄b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

                1.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處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刑訴法解釋第86條第1款予以重申。據此,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這意味著,經人民法院通知,無論鑒定人不出庭的理由是否正當,也不論是否基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該鑒定意見在鑒定人未出庭的情況下都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鑒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決定延期審理。刑訴法解釋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鑒定。例如,鑒定人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而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決定案件延期審理,待鑒定人痊愈后再開庭審理,也可以將該鑒定意見排除,進行重新鑒定。

                2.檢驗報告的審查判斷。刑訴法解釋第87條對檢驗報告的審查判斷的有關問題作了規定。具體而言:一是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但沒有法定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進行檢驗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二是司法機關應當參照對鑒定意見的審查要求,認真審查判斷檢驗報告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是控辯雙方對檢驗報告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檢驗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應當依法通知檢驗人出庭作證。

               ?。ㄎ澹╇娮訑祿膶彶榕c認定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將電子數據增設為法定證據種類。刑訴法解釋第93條在《證據審查判斷規定》第29條規定的基礎上,對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1.不存在“原始電子數據”的概念。與傳統證據種類不同,電子數據沒有“原始電子數據”的概念,只有“原始存儲介質”的概念。由于電子數據的電子性,電子數據不同于物證、書證等其他證據種類,其可以完全同原始存儲介質分離開來。例如,存儲于計算機中電子文檔,可以同計算機這一存儲介質分來開來,存儲于移動硬盤、U盤等存儲介質之中。而且,對電子數據的復制可以確保與原數據的完全一致性,復制后的電子數據與原數據沒有任何差異。與此不同,物證、書證等證據無法同原始存儲介質完全區分開來,更無法采取確保與原物、原件完全一致的方式予以復制。例如,一封作為書證使用的書信,書信的原始內容無法同原始載體完全分離開來,只能存在于原始的紙張這一載體之上,即使采取彩色復印等方式進行復制,也無法確保復制后的書信同原件的完全一致性。不僅物證、書證等傳統證據如此,視聽資料這一隨著技術發展而興起的新型證據亦是如此?;谏鲜隹紤],使用“原始電子數據”這個概念沒有任何意義,對于電子數據而言,不存在“原始電子數據”的概念。但是,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這個概念是有意義的,這表明電子數據是存儲在原始的介質之中,即取證時是將存儲介質予以扣押,并作為證據移送,而非運用移動存儲介質將該電子數據從原始介質中提取,如直接從現場扣押行為人使用的電腦。因此,可以將電子數據區分為電子數據是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還是在無法移送原始存儲介質的情況下(如大型服務器中的電子數據)通過其他存儲介質予以收集。為了確保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針對此種情形,審判人員要審查電子數據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的,是否采取了技術措施保證原始存儲介質數據的完整性,如通過加只讀鎖確保數據不被修改;應當審查偵查機關是否對電子數據采取記錄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等方式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2.遠程調取電子數據的問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電子數據位于境外,難以通過國際司法協助獲取相關數據,通常通過遠程調取的方式獲取數據。而且,即使在國內,也可能在個別案件中采取異地遠程調取電子數據的情況。此種情況下,應當注明相關情況。審判人員應當根據注明的情況予以審查,判斷電子數據提取過程的合法性,判斷所提取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電子數據的鑒定和檢驗。在法庭審查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通過聽取控辯雙方意見、詢問相關人員等多種方式審查電子數據的內容和制作過程的真實性,必要時可以進行庭外調查。但是,由于電子數據的技術性較強,一般的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難以通過審判人員的觀察作出認定,因此,刑訴法解釋第93條第2款規定:“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檢驗或者鑒定。”這里的檢驗或者鑒定,主要針對的是計算機程序功能(如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功能)和數據同一性、相似性(如侵權案件需要認定盜版軟件與正版軟件的同一性、相似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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