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一所大學的一名研究生張被他注冊的研究生入學考試機構起訴。原因是張和另一位網絡名人馬在知乎上評論說,文科研究生入學考試網絡文學考試在微信上是貪婪的,誰敢實名,誰必須遭受網絡暴力。
經審理,法院認為張的言論虎視眈眈,網絡暴力等詞語涉及侮辱或誹謗原告,構成名譽侵權。隨后,被告張和馬被判在知乎明顯位置24小時道歉,并向文考網賠償1000元經濟損失。
目前,三方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分別提出上訴。
上海靜安區刑事律師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輯的規定,名譽侵權是指文學作品、通知文字、行為語言或其他形式對當事人名譽產生負面影響的違反人權的行為。名譽侵權應當根據受害人名譽損害的事實、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來確定。名譽侵權主要有四種方式來承擔責任。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道歉賠償損失,可以單獨或合并。
如果張和馬在文章中描述客觀事實,真實評價,會不會被認定為侵權?
法律規定,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不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視為名譽侵權;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但侮辱他人人格的,視為名譽侵權;文章基本內容不真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視為名譽侵權。
張同學、馬同學惡意誹謗、捏造事實誹謗考研機構的,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就民事責任能力而言,兩名學生應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恢復聲譽,道歉并賠償損失。這些方法可以單獨或合并。
從刑事責任的角度來看,我國刑法規定,侮辱、誹謗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外,前款罪只被告知處理。
換句話說,如果兩個學生的事實是真的,但他們的壞話可能構成侮辱罪。事實編造的,構成誹謗罪,承擔刑事責任。這兩種刑事責任的前提是機構主動通知司法機關。上海靜安區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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