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證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證是一種銀行的付款保證,屬于銀行信用,其一旦遭到破壞,必然造成國家貿易秩序紊亂,破壞國家金融秩序,動搖信用證制度的根基。接下來就由靜安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信用證詐騙犯罪認定與處罰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信用證詐騙罪應該如何認定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和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主觀為故意。
5、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騙取信用證的;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二、信用證詐騙罪與相似犯罪如何界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于行為犯,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四項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根據刑法第195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騙取信用證的;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應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論處。
2、本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實踐中存在著行為人先偽造、變造信用證,然后又利用偽造或者變造的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用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即以信用證詐騙罪處罰。
3、本罪與貸款詐騙罪的界限。實踐中,一些不法分子為騙取銀行貸款,預先編造虛假的事實,騙取進口商與其訂立貨物買賣合同后為其開具信用證,得到信用證后,向自己所在地銀行作抵押,申請貸款,得款后挪作他用或攜款潛逃。這種行為,既構成本罪,又觸犯了刑法第193條的貸款詐騙罪的規定,屬于法條競合犯,根據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對這種行為應按本罪定罪量刑。
三、信用證詐騙怎么處罰怎么判
1、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騙取信用證的;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綜上所述,信用證是一種銀行的付款保證,屬于銀行信用,其一旦遭到破壞,必然造成國家貿易秩序紊亂,破壞國家金融秩序,動搖信用證制度的根基。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因欺詐行為給他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造成嚴重外交事件和政治影響,對我行聲譽造成嚴重損害的;信用證欺詐的;信用證欺詐的犯罪集團頭目等。 無論是嚴重還是不嚴重,我們都要綜合分析行為模式和行為后果,然后加以識別。其他特別嚴重的情形,是指對受害人造成特別大的經濟損失,造成特別嚴重的名譽和經濟影響,或引起特別嚴重的外交事件,對銀行具有特別嚴重的政治或經濟影響; 是慣犯、慣犯或慣犯; 有多重加重情節; 等等。以上就是靜安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信用證詐騙犯罪認定與處罰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靜安刑事辯護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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