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內隨意曝光他人照片侵權!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再以“牟利”為條件。
日前,湖州市吳興區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審理了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件,明確規定牟利不再是侵犯肖像權的條件。上海靜安刑事律師帶您解讀案例。
案件回顧。
2019年5月的一個下午,董某駕駛著一輛面包車駛過小區內的公路。突然間,繆某的女兒從繆某身旁竄出,奔向車道。幸好,董某及時躲避,沒有造成事故。然后董某繼續往前開,把車停在小區的路的右邊。因女兒差點兒被撞,繆某心有余悸,便立即拍下了三張董某在小區內部道路上停車的照片,并上傳到一個群內427名成員。當日下午,董某看到自己的照片被發到社區群,便向繆某提出其擅自公布照片的做法不妥當。穆某針鋒相對,隨后在微信群中雙方發生了爭吵,引發了微信群中其他成員的議論。爭論期間,繆某在群里發了一條“我作為兩個孩子的母親,買了這套房子只是為了孩子上下學方便,真不是讓孩子親熱親熱。”董事會不堪忍受“殺人犯”等字眼和小組成員商討,一紙訴狀將繆某告上法院,請求繆某立即停止侵犯其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并在“社區聯絡群”內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2000元。
法庭裁決
經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
上貼董某照片的行為是否超出了妥善解決糾紛的途徑?
法庭認定,在事故發生期間,車輛與繆某的孩子沒有發生碰撞,穆某無論是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還是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首先應與董某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選擇其他方法,但是繆某并沒有就此與原告商議,而是把自己拍攝的照片直接上傳到微信群,結果造成董某被部分小組成員責備與非議。所以,繆某這種繞開溝通協商渠道直接曝光他人行為的方式不應該受到鼓勵,而應當加以限制。
穆某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
依據《民法》第1019條,除非經肖像權利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布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所以董某有權拒絕將自己的照片公開。未經允許將董某照片上傳到微信聊天群,顯不恰當。實際上,盡管這些照片拍攝距離很遠,但繆某并沒有對車牌號和董某的面部做模糊處理,仍然能清晰地辨認出照片中的人物。上傳這些照片后,引發部分會員對董某的譴責。與此同時,繆某在群中貼出的“殺人犯”一詞,雖然沒有明確針對董某,但在這一特定語境下,仍然與董某有聯系,客觀上帶有貶低的含義。據此,法院認定繆某的行為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權。此外,由于繆某發來的照片并非是在私人場所進行的私人活?動,也沒有對其進行任何騷擾,因此不構成侵犯其隱私權。同時,繆某也沒有對董某實施其他語言攻擊,僅指控原告駕車過快的行為,并不足以使其名譽受損。
最后,法院判決繆某立即停止侵犯董某肖像權的行為,并在“社區聯絡群”中公開向董某道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社區聯系群》中刊登主要內容?,F在,判決已經生效,繆某已經公開向董某賠禮道歉。上海靜安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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