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姚參加了上海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的試駕活動。試駕路線由汽車銷售公司指定。在試駕過程中,公司工作人員還提示副駕駛座上的控制。在駕駛過程中,姚駕駛的試駕與任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對方車輛損壞和傷害。交警部門認定試駕事故中姚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任不承擔事故責任。
涉及的車輛在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姚和汽車銷售公司簽署了試駕同意書,同意姚必須服從汽車銷售公司的所有指示,按照規定的試駕路線行駛,試駕造成的事故責任由試駕人承擔。
任要求姚和汽車銷售公司對超過強制保險限額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汽車銷售公司認為,試駕和汽車銷售公司已經就試駕造成的事故責任達成了相應的協議,試駕是交通事故車輛的實際用戶,汽車銷售公司只是車輛的所有者,事故無過錯,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上海靜安刑事律師案例解讀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汽車銷售公司是否應對試駕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擔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賠償責任?
對于汽車銷售公司的觀點
首先,租賃、借款等情況導致所有權分離,但由于汽車銷售公司限制了試駕路線和時間,并指定相關人員作為陪同駕駛員,試駕車輛的占有沒有從汽車銷售公司轉移到試駕。法律上的占有有兩個含義: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實際上由自己直接控制,而不是由他人控制;間接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直接占有,但有權返還請求,間接管理、控制和處置。在本案中,由于相關人員的陪同,以及汽車銷售公司對時間和線路的控制,汽車銷售公司作為汽車的所有者,并沒有失去對汽車的直接占有。
其次,租賃、借貸等法律關系占有轉移的目的是反映物體的使用價值。試駕者通過試駕了解車輛的性能和作為待售商品的交換價值。
因此,試駕人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試駕同意書本質上是雙方提供試駕服務的無名合同關系,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雖然車輛的實際用戶是試駕人,但汽車銷售公司作為專業經營者,應承擔基本的保障消費者安全的義務。此外,汽車銷售公司從試駕活動中享有商業利益,因此與試駕人員承擔共同的賠償責任更為合理。
維權提示
在購買車輛之前,試車是一個重要的環節。面對模糊的試車合同,消費者往往渴望試車,而忽略了合同的內容。
特別提醒消費者在試車前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要求工作人員對合同內容進行一般的解釋,特別是要求解釋和提醒賣方的豁免條款。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有嚴格的規定。賣方不履行解釋有關條款的義務的違反法律規定。
第二,對于合同簽訂后實際損壞的情況,如果賣方提出試驗合同書寫不合理的豁免條款,消費者可以向賣方索賠豁免條款無效,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和用戶因租賃、借款而不是同一人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給予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用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壞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責任,增加責任,排除主要權利的,無效。上海靜安刑事律師?
| 你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識—上海靜安 | 上海靜安刑事律師回答故意殺人如 |
| 上海靜安刑事律師說昆山嚴厲打擊 | 上海靜安刑事律師說偷拍別人會不 |
| 上海靜安刑事律師分析擅自曝光他 | 上海靜安刑事律師講述所謂捐卵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