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鄭州的張女士和朋友住在商都路的一家酒店,但是在離開前卻發現酒店頂燈處有一處亮光不斷閃過,這招致張女士懷疑。當張女士報警后,警察將酒店房頂燈拆下,果不其然,發現了一枚藏有微型攝像裝置。對此,酒店回應說:不知道。
“窺探”在生活中屢見不鮮,甚至有一些不法之徒專門從事販賣錄像的行業。有些不法之徒通常預先在網上購買一臺小型攝像機,然后前往大學城或火車站這樣人煙稀少的酒店,巧妙地運用了巧妙的技巧,在酒店管理人員不知道的情況下,將攝像機安裝在隱蔽處。之后,利用聯網的攝像機,把觀看方式,密碼等賣給賣方,非法獲利,儼然已形成一種黑色產業。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窺視、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對妨礙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人身傷害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拘留的,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上海靜安刑事律師分析
偷拍別人的照片,會不會構成犯罪?
一般而言,窺視、偷拍他人的,將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但不承擔刑事責任。僅當情節嚴重時,以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將行為才能定罪量刑。根據刑法典,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系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使用竊聽、竊取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該罪行為結果犯。對沒有嚴重后果的,不構成犯罪,不予立案。并且所謂的“嚴重后果”,是指嚴重影響經營活動或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的結果。但一般而言,行為人用一般器材親自竊聽,或用一般器材竊聽,僅限于條件,危害不大,所以本法并不認定為犯罪,構成行政違法,或民事侵權,應負行政或民事責任。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嫌疑犯把這段偷拍視頻放到網上出售,就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刑法典規定,為了牟利,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羈押、管制,并處罰金;情節較重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此外,《刑法典》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還可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為犯罪,情節嚴重者,將其賣給他人,或者將其轉賣給他人。并且單獨或合并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上海靜安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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