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很多案件的律師費是否可以由敗訴方承擔,有的是基于合同,有的來自法律。靜安律師事務所在實踐中,敗訴方被要求承擔律師費,法院往往要求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據:
1.有法律服務委托協議,
2.有律師費支付憑證(轉賬憑證);
3.律師事務所出具相應金額的發票。
特別是律師事務所開具的發票,由于法院往往不收取律師費發票的原件,一些律師往往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或獲得更多的律師費而與當事人串通,虛開律師費發票,提供虛假的法律服務委托協議,但實際律師費遠沒有那么高。一旦審判質證完成,發票往往會立即注銷。
特別是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本案是律師因虛開律師費發票而立即注銷發票的情況。
最終因虛開發票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被司法局判刑吊銷律師證。
案件詳情:8月26日,廣東省惠州市司法局向各律師事務所通報了備受關注的孫*平案件。此前,孫*平是廣東方II律師事務所律師。8月24日,廣東省司法廳作出粵司律罰決定(2021)8號行政處罰決定,對廣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平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給予行政處罰。
通報指出-
在相關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孫*平律師多次向法院提交虛假票據,并表示已收到相關律師費。庭審結束后,他將相關票據作廢或將款項轉還給張遠鋒。張遠鋒給他的律師費少于法院判決的律師費。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孫*平律師幫助張遠鋒等人偽造證據騙取對方財物,其行為構成了幫助偽造證據罪。
2020年6月30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2019),判處孫*平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
2020年12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2020年),駁回當事人孫*平上訴,維持原判。上述刑事判決和裁定均已生效。
孫*平的刑期已于2020年12月23日完成。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等相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案;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等相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指使,誘使當事人行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阻礙對方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財產或者其他利益,惡意與對方或者第三人串通,侵犯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院、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開展;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院秩序的言論;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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