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當前而言,不批準死刑的比例仍然相對較低,反映出地方法院判處死刑越來越謹慎,死刑案件的質量有所提高。這也可能意味著最高法院不是一個活菩薩,它會做它必須做的事情。嘉定刑事律師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的過程往往伴隨著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行為,在認定犯罪時往往難以與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相區分。筆者認為:尋釁滋事罪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追逐、攔截、侮辱他人情節惡劣,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只要你有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機”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無端滋事型,即行為人無理取鬧,打人砸物,制造事端;二是小題大做。直覺上來說,受害者之前的行為不會引起普通人類似的強烈反應。
先說一個關于尋釁滋事罪的小案例(案例中董卓不幸在發廊被人按摩頭部,這一點很重要):有一天,被告人張飛與發廊老板呂布就罪名發生爭執,被告人張飛認為自己回國后受到了欺負,準備報復。于是第二天,被告人張飛、關羽打傷了老板呂布和一個正在發廊里洗頭的男子董卓。(所有文章均為化名)
如果被告張飛和關羽去了一家沙龍,只是傷害了 Lü Bu 而不是董卓,他們不認識這個人,他正在洗頭,也沒有砸壞沙龍里的電視機和飲水機,因此,可以得出結論,被告張飛故意犯罪是為了傷害沙龍老板 Lü Bu 的尸體,他的犯罪目標只是沙龍老板 Lü Bu,他是一個特定的目標。此時,被告張飛似乎犯有故意傷害罪。
問題在于,張飛和關羽不僅打傷了沙龍的老板 Lü Bu,還隨意毆打了他們不認識的董卓,當時董卓正在洗頭,砸壞了商店的電視和飲水機,造成了數千美元的損失,被告張飛并沒有故意傷害沙龍老板 Lü Bu 的身體。相反,他的犯罪意圖是擾亂社會秩序,具有攻擊性,并尋求情感刺激,欺負者的動機并不明確,因此被告張飛犯有尋釁滋事罪,而不是制造混亂。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或為了爭奪霸權而聚集多人團伙斗毆的行為?!叭罕娂瘯笔侵妇蹠娜撕芏?,剛剛的人數超過三人?!熬郾姸窔闹饕煞帧笔侵妇郾姸窔慕M織者、策劃者、指揮員和指揮員。
“積極參與者”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直接造成他人死傷的人?!拔溲b的”意思是在打斗中使用或攜帶一種工具,帶有使用它的主觀意圖,但實際上并沒有使用它。
在群體性事件中造成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首要分子和直接責任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謀殺罪定罪處罰。積極參與的,不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依照聚眾斗毆罪定罪處罰。與群眾斗毆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直接責任人難以區分的,首要分子和共犯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謀殺罪定罪處罰。
再舉一個案例來說聚眾斗毆(這次董卓倒霉了):犯罪嫌疑人張飛、關羽在被害人呂布經營的游戲室打游戲,與朱因退款結算發生糾紛。后來張飛和關羽叫趙云和魏延幫忙打。
趙云又給黃忠打了電話。黃忠穗和馬超也糾集了幾個人來到游戲室。與在場的張飛、關羽、趙云、魏延一起在游戲室毆打董卓等人,用板凳砸了一些游戲機。被害人董卓受輕傷,受損游戲機價值一萬余元。
嘉定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張飛等人在客觀上表現出多人團伙斗毆的行為,并發生在游戲廳等公共場所,給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后果; 其主觀方面也有一方爭霸、喜歡殘酷斗爭的意圖。因此,張飛等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應被視為聚眾斗毆罪。
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斗毆罪的區別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