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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專業的刑事律師來講講濫用職權造成損失的具體標準

              時間:2023-03-13 15:44 點擊: 關鍵詞:上海專業的刑事律師,濫用職權

                因為在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中,我國刑法規定一個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這里的“重大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其他損失。嘉定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規定。

              上海專業的刑事律師來講講濫用職權造成損失的具體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2月7日)第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上海專業的刑事律師來講講濫用職權造成損失的具體標準

               ?。ㄒ唬┰斐梢蝗艘陨纤劳?,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九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ǘ┰斐山洕鷵p失30萬元以上的;

               ?。ㄈ┰斐刹涣忌鐣绊懙?;

               ?。ㄋ模┲率构藏敭a、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可見,在玩忽職守罪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從屬概念。

                如果考慮到這一點,只需要在司法解釋中規定受賄行為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然后規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這在邏輯上是不必要的,也不符合以往立法和司法解釋中關于“造成惡劣影響”與“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關系。

                其四,將犯罪后的表現“回溯性”地作為左右定罪的情節,與犯罪成立的一般原理相悖。按照《解釋》的規定,受賄數額并未達到較大(3萬元以上)的起點,但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只要具有上述特殊情節之一的,就應當認定為“其他較重情節”而予以定罪,適用受賄數額3萬元上20萬元以下這一檔法定刑。

                此時,《解釋》第1條第3款規定的八種情節成為定罪情節。按照犯罪論的一般原理,犯罪行為必須是“犯罪行為時”的行為,且行為必須與責任同在。那么,行為實施后出現的其他事實、行為人的態度等就不能成為左右定罪與否的事實。

                《關于辦理盜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4月2日)第2條的定罪情節規定,也是將行為及其后果作為盜竊所得低于通常數額標準時的定罪情節予以特別規定,而未將犯罪行為實施后的其他事實作為足以影響定罪的情節看待。

                《關于辦理詐騙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3月1日)第2條規定了詐騙救災、救濟等特定款物,或詐騙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任宸N情形,雖然有的情節屬于犯罪后的事實,但該司法解釋僅僅是將犯罪后的事實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規定。

                這與關于貪污賄賂犯罪的司法解釋的取向明顯不同?!督忉尅芬幎ǖ陌朔N情節多數屬于受賄行為或結果,是行為時的事實,例如,多次索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等,都屬于行為(及其后果)的具體表現,將其作為定罪情節和行為理論保持了一致(至于其表述是否科學合理,則是另外的問題)。

                但除此之外的其他情節所涉及的,則多屬于危害行為實施后的事實,例如,將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都屬于收受財物后行為人新的行為或主觀心態,與之前的受賄行為是否能夠成立犯罪無關,不應該回溯性地成為定罪情節。

                將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情形,如果要對實務產生影響且具有正當性,應當僅限于其作為量刑情節的情形,即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或受賄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將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都可以使法定刑升格。

              上海專業的刑事律師來講講濫用職權造成損失的具體標準

                嘉定刑事律師提醒大家,由此可見,《解釋》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制定了相同規定,使得可能影響量刑的危害行為實施后的情節同時成為定罪情節,進而與犯罪論中的行為理論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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