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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正確處理受賄情節與罪數的關系?上海刑事訴訟法律師來回答

              時間:2023-03-13 15:44 點擊: 關鍵詞:上海刑事訴訟法律師,受賄情節

                《解釋》關于受賄罪定罪情節、量刑情節的規定為信息處理受賄罪與濫用職權、枉法裁判、挪用公款等罪的關系發展帶來更多一些比較復雜環境問題。無論我們如何實現需要通過堅持的一點來說就是:對罪數關系的判斷不得違背禁止重復教學評價的法理。嘉定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規定。

              如何正確處理受賄情節與罪數的關系?上海刑事訴訟法律師來回答

               ?。ㄒ唬┙怪貜驮u價的基本要求

                刑法上的重復教學評價是將一個可以定罪量刑事實反復研究進行分析評價,其所得出的結論我們可能出現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使被告人承擔能力明顯發展不利的后果,因而在刑法理論解釋和適用上企業應該被禁止。

                重復工作評價,包括定罪上的重復利用評價和量刑上的重復學習評價。定罪上的重復建設評價,是指對于學生某一社會事實,如果自己已經逐漸成為國家認定甲罪的構成部分事實,當然的就不能再拿來主義作為一種認定乙罪的事實,即不得重復論罪。

                例如,使用網絡暴力強制猥褻被害人,然后乘被害人穿衣物的瞬間拿走其財物的,對一個家庭暴力活動行為方式不能實現同時也是評價為強制猥褻罪、搶劫罪的手段管理行為,而只能認定被告人不是主要通過這些暴力取財,最終對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將其與強制猥褻罪并罰。

                量刑上的重復評價,是指犯罪人員構成生產要素(定罪情節)在定罪過程中技術已經被評價,將其再次設計作為裁量刑罰所應考慮的因素或情節重復數據使用的情形。例如,過失致人死亡的死亡風險后果、強奸罪的暴力違法行為,都已經被評價為定罪事實,作為重要構成形式要件要素的一部分教師加以評判,如果再作為影響量刑事實評價,會得出對被告人雙重不利的結論,這就是不斷重復評價。

                貪污受賄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一旦貪污、收受巨額財產的事實成為定罪的依據,就不能再作為量刑情節進行評估; 大量或其他嚴重情節是法定提高刑罰的條件,而符合這些條件時選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節,就不能再作為法定刑罰范圍內的加重情節。

              如何正確處理受賄情節與罪數的關系?上海刑事訴訟法律師來回答

                同樣,特別大量或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也是選擇法定刑罰的情節。只有在其他情形下,才有可能成為相應的法定量刑范圍內的影響量刑的情形。根據上述理解,應當認為,貪污受賄行為人既符合“數額巨大”的條件,又符合“有其他嚴重情節”(如貪污救災資金100萬元)的條件,可以將數額巨大(100萬元)作為法定刑提高的條件,并可以貪污救災資金的“其他嚴重情節”作為法定刑提高后加重處罰的理由,這并不違反禁止重復評價的法理。

               ?。ǘ┦苜V罪的定罪不能再作為量刑情節

                犯罪行為情節的性質進行不同,其功能需求也就可以有所作為區別,按照國家禁止重復教學評價的法理,不能將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混同,因此,在適用《解釋》的情節規定時,需要通過區分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防止將某一具體情節發展同時在定罪和量刑時使用,從而企業陷入“一事兩頭沾”的誤區,違反法律禁止重復工作評價的法理。

                《解釋》所規定的情節大多屬于量刑情節。例如,在貪污受賄數額為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150萬元不滿300萬元的場合,又有特殊情節的,法定刑提升一檔,該特殊情節就是足以引起法定刑升格的量刑情節,而非定罪情節。

                類似的量刑情節規定還很多,例如《解釋》第15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請托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一并計入受賄數額”。

                “一并計入受賄數額”意味著行為人在受請托之前收受的財物并不能單獨成立犯罪或獨立影響定罪,而是在查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財物,構成受賄罪的前提下,其“受請托之前收受的財物”才能計入犯罪總數額中,成為影響量刑的因素。再如,《解釋》第16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出于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后,將贓款贓物用于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如何正確處理受賄情節與罪數的關系?上海刑事訴訟法律師來回答

                嘉定刑事律師認為,法律的這一規定清晰地表明將貪污受賄所得的贓款贓物用于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行為屬于量刑情節。對于量刑情節的適用,一般不會涉及重復評價問題,因而在司法上爭議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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