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人:
(1)當事人,是指原審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上海嘉定刑事案件律師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即原審中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
法院對哪些申訴案件需要重新審判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申訴雖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但是申訴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只有對各種申訴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以后,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重新審判。什么情況屬于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也就是說,申訴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沒有掌握的事實材料,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對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了錯誤。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犯罪事實是否客觀發生過,犯罪行為是否系被告人所為,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現等;一個案件的重大情節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動機、目的、手段、后果等情節。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或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錯誤,就可能影響對整個案件的判斷,這就需要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現錯誤。引用法律錯誤即判決、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條款、有關司法解釋時出現錯引;定性定罪錯誤,就是判決、裁定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判刑錯誤就是判處的刑罰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輕、重限度,如輕罪重判、不應該適用附加刑的適用了附加刑或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未從輕減輕處罰,甚至應當從輕的作了從重處罰等情況。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執法人員,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當清正廉明,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如果法官在辦理案件時,存在利用職權貪污贓款、收受當事人的賄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等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僅違反了審判原則,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應予以糾正。但是,申訴人如果僅憑懷疑、分析或推理就認為法官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這是不能作為提出重新審判的理由。
怎樣寫申訴狀?
(1)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藉貫、職業、住址。如果申訴人是服刑罪犯,應寫明服刑場所,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應寫明原審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及與其關系。
(2)寫明案由和原審法院情況。包括被告人姓名,因何案,不服何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及其案號(并提供原一、二審法律文書復印件)。
(3)寫明申訴理由。對原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認為不當的,要用事實說明,并提供證據證明;對適用法律認為不當或案件性質認定錯誤的,或認為量刑畸重畸輕或認為原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等,均應在申訴狀中明確說明,并充分闡述理由。
(4)寫明遞交法院的名稱、申訴人姓名、日期。如有新的證據,應附上有關證據材料或書證的復印件。
本市各級法院受理申訴的具體分工是什么?
(1)基層法院受理、審查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
(2)中級法院受理、審查下列申訴:
A、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
B、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裁定的;
C、不服基層法院已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并已經過基層法院審查處理,申訴人仍不服,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的;
D、對基層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審查處理的。
(3)高級法院受理、審查下列申訴:
A、不服本院已經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
B、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裁定的;
C、不服中級法院已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并已經過中級法院審查處理,申訴人仍不服,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的;
D、對中級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審查處理的。
法律對申訴的審查和處理有哪些規定?
法院接到申訴后,應當登記。上級法院對應當由下級法院處理的申訴,必須及時轉交下級法院,并通知申訴人直接與該法院聯系。法院審查處理申訴應當立卷。
經法院審查,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申訴,應當書面通知駁回,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上級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經兩級法院處理后又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法院可不再受理。
提起審判監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哪些機關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機關是:
(1)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各級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2)最高法院和上級法院。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接受抗訴的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并將指令再審的決定書抄送抗訴的檢察院。同時,受理抗訴的法院應將抗訴書副本送交原審被告人。
法律對重新審判的程序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