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死刑案件進行證據制度規定,被告人在訊問筆錄上沒有得到確認簽名,那么該筆錄不能自已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律法規強制排除該口供。但是我們按照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相關規定,未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供述,才可以有效排除。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金山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那么關鍵問題就是在實踐中如何確定被告人是否確認了口供核實?
最簡單的辨認控制辦法之一就是看筆錄上是否有“以上這些筆錄我看過,和我自己說的內容相符”這句話,是否有被告人的親筆簽名和捺手印。對于一個文盲或者被告人,訊問人問題是否向被告人進行宣讀筆錄,并經被告人得到認可后簽名或捺手印了。
對于2010年辦理死刑案件相關證據制度規定,被告人可以拒絕簽名就要一律排除口供嗎?公安行政機關一般認為太苛刻了,如果我們遇到狡猾的被告人怎么辦,于是《公安管理機關需要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處理程序設計規定》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信息或者向他宣讀……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研究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人民對于檢察院進行刑事法律訴訟制度規則》第188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通過制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成為忠實于原話,字跡清楚,詳細分析具體,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犯罪嫌疑人自己沒有學生閱讀教學能力的,應當積極向他宣讀……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絕教師簽名、蓋章、捺指印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訊問的檢察管理人員、書記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公安局和檢察機關都認為,沒有被告人簽名、蓋章和指紋的訊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這可能是由于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死刑案件采納證據規則的解釋,刪除簽名(印章)和手印的原因意味著,雖然被告的供詞沒有被告的簽名和手印,但仍然可以作為證據,如果證據、反復詢問確認可以作為決定的依據。
未經被告人核實確認的陳述,不得作為確定案件的依據。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1.有證據可以證明自己偵查工作人員未將訊問筆錄交由被告人通過核對企業或者向其宣讀,就直接令被告人簽名捺手印的。
2.雖然偵查人員將訊問筆錄交由被告人核對,但沒有給予被告人補充與改正的機會,就令被告人簽名捺手印的。
3.雖然我國偵查工作人員將訊問筆錄交由被告人通過核對,但經被告人核對企業認為自己記錄的與其發展實際有效供述的不一致的,或者筆錄上寫明與其供述不一致,并有能力同步錄音錄像印證。
4.被告拒絕簽字或留下印記,調查員在記錄中注明,但被告隨后在沒有得到他的確認的情況下否認,并作出了與之不一致的陳述。
5.同步進行錄音錄像研究證明訊問筆錄內容與被告人通過實際供述不一致,或者學生完全是偵查技術人員可以自問自答,被告人既不認可也不簽名、捺印的。
6.雖然我們訊問筆錄有被告人進行簽名、捺手印以及在筆錄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自己說得相符”,但被告人可以提出該筆錄系通過一些非法取證問題行為方式獲得,并沒有經過其核對信息確認的。
通過上面上海金山刑事律師的講解,相信您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時我們遇到相關的刑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咨詢上海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們能夠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做出讓您滿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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