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毒品純度問題,直接關系到實際毒品的數量,而毒品的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定罪處刑的最重要的標準。如果不對毒品含量作進一步鑒定,會導致相同數量但純度不同的犯罪,處以相同的刑罰,不符合刑法罪責相適應的原則。上海刑事大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毒品要作含量鑒定已有司法解釋的規定。
一、對于座談會紀要提出的“可能大量摻假或者系成分復雜的新類型毒品”存在以下問題:
?。ㄒ唬┤绾握鐒e、判斷“可能大量摻假或者成分復雜的新類型毒品”的情形?
?。ǘ翱赡艽罅繐郊倩蛘叱煞謴碗s的新類型毒品”的提出是被告人、辯護人的權利還是偵查機關的義務?如果認為是偵查機關的義務而沒有進行含量鑒定,是否可以認為鑒定結論事實不清?如果被告人、辯護人未提出含量鑒定而事實上毒品確實需要鑒定,是否可以認為其放棄權利而不予鑒定?
?。ㄈ┤绻桓嫒?、辯護人提出毒品存在上述問題而偵查機關不進行含量的鑒定,有何救濟程序?本院辦理的部分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系外省如陜西西安、河北石家莊、江蘇連云港等地,供稱皖北阜陽、界首等的毒品價格便宜而購買,并乘坐旅客列車運輸被查獲,時常提出毒品純度不高的問題,亦有未進行辯解而事實上摻假的情況,故而是否進行含量鑒定在司法實踐中頗為重要。
因此,筆者認為,上述座談會紀要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實踐中不宜操作,宜規定統一對毒品含量進行鑒定,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權益??傊?,由于公安機關物證扣押、鑒定程序存在的缺陷,使得毒品案件鑒定的真實性、公正性受到一定的質疑。
二、規范、完善目前毒品扣押、鑒定程序的幾點建議
有鑒于公安機關在毒品提取、扣押、稱量以及鑒定中出現的種種問題,筆者擬結合兩個證據的規定,提出以下幾點意見和建議,以期進一步規范偵查活動,完善訴訟程序:
?。ㄒ唬﹪栏癜凑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參照《死刑證據規定》的要求,制作提取筆錄、扣押清單時,對當場扣押的毒品進行見證,要求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制作證人證言,確保對物證、書證的來源和收集過程不能有疑問。
?。ǘ┮幏犊垩呵鍐魏投酒沸淌聰z影的制作。首先,應當詳盡、全面描述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重視對包裝物特征的描述,注意與提取筆錄、證人證言的印證。對于查獲的毒品疑似物種類的表述,不應當直接寫成海洛因、麻古、甲基苯丙胺、搖頭丸等等,而應當直接認定為毒品疑似物,也可以用括號備注犯罪嫌疑人自述的毒品類型,表述成某某某自述是、此外,為固定證據,印證扣押清單的內容,應當統一為基層辦案部門配備數碼相機,第一時間進行毒品及包裝物的刑事攝影,參照《死刑證據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對所形成的刑事攝影照片要注明制作人、制作過程、制作時間、制作地點,并簡單說明照片的內容,并且要注明原物存放在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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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物品持有人和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由辦案民警當場對查獲的物品進行清點,履行完扣押手續后,當面使用專用封存袋將扣押的物品進行封存(有條件的情況下,在毒品及包裝物封存后送檢前,應當對包裝物上的指紋痕跡進行鑒定,確定包裝物上的指紋為嫌疑人所留,此措施應對被告人辯解毒品不是其攜帶、持有尤為有效)。
封存后,要列明封存物品的數量、名稱、基本特征再貼上封條,并由見證人、物品持有人在封條上簽名確認。如果嫌疑人或物品持有人拒絕簽字的,應由辦案民警注明原因。封存后,將毒品連同偵查活動形成的其他證據材料一并交由專人保管。
上海刑事大律師建議,禁止辦案民警對涉案毒品進行任何處置。尤其不得將數包毒品解除包裹進行混雜或者自行包裹、稱量。非經法定手續,非由法定人員,不得隨意拆除封條。規定違反上述封存要求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