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幼女被侵犯事件進行再次引爆中國社會主義輿論,將“性侵幼女”這一問題敏感話題可以重新帶回公眾視野。筆者不由聯想到我國已經被取消的嫖宿幼女罪,為何這個罪名飽受詬病,最終被取消?此后相關法律對幼女權利得到保護的狀況研究如何?而法律法規條文變遷的背后,又是一種怎樣的價值管理指引?閔行刑事案件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一、現行刑法對于女性權利的保護
對少女權利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刑法中的三種犯罪,即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引誘少女賣淫罪。前兩種犯罪是針對直接違反青年女性權利規范的,第三種犯罪是間接從青年女性的意識、性自主權方面進行規范保護的。
但令人遺憾的是,目前還沒有以“少女”為保護對象的刑法規范。在強奸和兒童性虐待犯罪中,少女只被視為婦女和兒童,在犯罪中被視為加重處罰的情節。這導致了聯想頗具爭議的“與年輕女孩上床”罪。
二、刑法對青年女性權利保護的變化
在曾經的刑法條文中,存在這樣一條“嫖宿幼女罪”,該罪名是1997年刑法進行修訂時增加,當時的官方數據解釋是嫖宿幼女行為“極大地損害幼女的身心發展健康和正常生長發育”,立法初衷也是企業加強對幼女的保護,但某種程度上同時也是我們為了中國當時一個特定經濟社會生活環境下嚴打賣淫嫖娼活動的需要。
然而,這一罪名自問世以來一直備受爭議,最受爭議的部分是對床下嫖娼罪的處罰。根據1997年《刑法》的規定,“嫖宿14歲以下女童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罰款?!迸c強奸罪相比,無期徒刑和死刑的量刑水平已被廢除。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一些14歲以下的女孩過于成熟而得不到承認的情況,一些委托人辯稱,她們不知道對方是一名年輕女孩,因此,無法確定行為人對自己是一名年輕女孩的事實具有主觀意識,不能因與年輕女孩發生性關系的罪行被定罪和懲罰,甚至只受到15天拘留的行政處罰,年輕女孩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
最終,在2015年貴州省習水縣等一系列未成年賣淫案件的高潮中,社會各界呼吁廢除未成年賣淫罪,《刑法修正案(九)》最終取消了對未成年賣淫罪的規定,統一按照強奸罪加重處罰。
三、撤銷指控的原因及法律價值的變更
1、量刑不合理
取消嫖宿未成年少女罪的第一個原因在于上文所述的量刑問題,雖然嫖宿未成年少女罪按照保護未成年少女的原意設定在五年有期徒刑的起點,但該罪只能判處有期徒刑,其上限不適用于無期徒刑和死刑,而在發生社會影響較大的嚴重傷害案件時,不僅難以在刑法中實現與世界公認和遵循的“兒童權益最大化”原則相適應的犯罪原則,而且難以平息公眾的憤怒。
2、法律對于女性社會權利的重新進行確認
如果說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從現實的角度確立了嫖宿少女罪是保護少女權益的一種妥協,那么2015年廢除嫖宿未成年少女罪就是本著法律的核心精神重新確立了對未成年少女權益的尊重和保護。由于她們的社會經歷和獨立人格的不完整性,她們的性自主和自我意識不完整,在法律上不應被視為具有性自主,因此,在我國,《少女性關系法》規定了基于少女同意的非豁免原則,這被視為違背婦女的意愿,并被視為強奸。
3、"嫖娼 "的片面性和貶義
筆者認為,嫖宿少女罪受到了公眾的批評,“嫖宿少女”一詞本身的定位是有道理的。如果表現為犯罪行為,該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是非法的,但顯然不等同于強奸,相應的懲罰顯然不能適用于嚴厲的懲罰手段。
然而,“賣淫”的對象是“少女”,其性質的變化是完全不同的,公眾關注的焦點不再是“賣淫”行為,而是作為“少女”的受害者,即根據公眾的共同良心和共識,與少女發生性關系,性交易行為是要受到譴責和嚴厲懲罰的,那么使用“賣淫”這一嚴厲的表面上溫和的術語,法律是不夠深入的。
另一方面,法律將幼女作為“嫖宿”的對象,則在邏輯上必然將幼女作為“娼妓”看待,不但帶有強烈的人格貶損色彩,而且與法律上“幼女不具備性自主意識”的準則相矛盾。
四、現行我國刑法進行保護的漏洞
盡管《刑法修正案(IX-RRB)》廢除了嫖娼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對少女權利的保護并不十分完善。首先,由于缺乏保護少數女性權利的獨立指控和規定,相關的刑法規定都附有其他指控,不能反映對少女的保護程度和關注程度。其次,在量刑方面,雖然強奸少女罪的性侵犯屬于加重處罰情節,但在實際量刑中,往往不能反映出與普通強奸罪的區別,甚至有很多判刑不足5年的案件。

有學者研究認為,應當將奸淫幼女行為從強奸罪中獨立發展出來專門加以規定,強化對幼女保護的價值取向,這也是我們針對我國當前中國社會經濟環境中性侵幼女、兒童案例時常爆發的一種積極響應。

閔行刑事案件律師認為,誠然,兒童、幼女被性侵已經逐漸成為企業一項新的社會實踐課題,而立法在其中要發揮重要作用,筆者認為首先應該確立保護主義意識和原則,開宗明義地將這一問題行為文化作為一種具有獨立的規制對象,而不是作為世界其他國家行為的附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