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師 家人入獄后,最關心的問題是“怎么把人弄出來”。今天我就和大家聊聊“如何把人弄出來”也就是取保候審。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包括逮捕、刑事拘留、取保候審、逮捕和監視居住。其中,犯罪嫌疑人不是取保候審、非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所謂“釣人”,技術上是取保候審、非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比較特殊,適用概率不大。本文主要研究取保候審問題。
案件能否取保候審,是案件最終走向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獲得保證人的人不僅前期不需要在看守所受到限制,而且在審判階段被判緩刑的概率非常大。雖然沒有準確的統計,但是我聽說過的早期取保候審,后期被判刑入獄的案例很少。所以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取保候審的重要性怎么強調都不為過。
一、申請取保候審的基本問題。
首先哪個部門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三個公安法院都可以做出取保候審的決定,所以理論上你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從哪一個有這個案子。但是,一般來說,在偵查階段最有可能是先取保候審再逮捕。案件被檢察院逮捕后,取保候審成功率很低。
其次,什么時候申請。
根據我的辦案經驗,在偵查階段申請取保候審比較好。第一種是人被拘留送看守所,可以第一時間申請取保候審;第二種是在兩個重要節點申請。
這里說的兩個重要節點是刑事拘留轉化為逮捕時的兩點:一是申請公安不移送不批準逮捕,二是申請檢察院不批準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審批時間可從一天延長至四天。對于從逃跑到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請審批時間可延長至30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書面請求后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會被刑事拘留,但不是每一個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被逮捕,不逮捕的會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最好是在刑事拘留轉化為逮捕的節點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將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送交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是拘留的第三日、第七日或者第三十日。一般三十天內申請逮捕的人比較多。公安機關認為犯罪證據不足,或者犯罪情節較輕,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的辯護,認為沒有必要逮捕的,可以直接決定取保候審,不送檢察院批準。
公安機關決定移送檢察院申請逮捕的,檢察院有七天時間決定是否逮捕。在這七天內,需要向檢察院申請不批準逮捕。檢察院批捕的標準遠高于刑事拘留。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檢察院將決定不批準逮捕或取保候審。
這就是刑事辯護中“黃金37天”的由來。
除了偵查階段,還有審查起訴階段申請取保候審的非常好的時機。我之前說過,被逮捕后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比較小,但是認罪從寬制度的推行,在這種可能性上開了一個口子。根據《關于適用坦白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21.變更逮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并承認處罰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拘留的必要性。經審查認為沒有必要繼續拘留的,應當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也就是說,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并坦白從寬處罰,檢察院或法院需要以此作為評估社會危險性的依據,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被拘留的必要。如果不拘留可以,就不應該拘留。
第三,誰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在這些人中,辯護人申請取保候審比較好。
犯罪嫌疑人本人處于羈押狀態,除提審外,不能與偵查人員取得聯系。近親屬雖然有人身自由,但不能見嫌疑人,不能充分、仔細了解案情,與偵查人員溝通不專業。辯護人,也就是律師,在這些方面有優勢。
律師可以在第一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全面細致地了解案情。會后可以將了解到的案情、嫌疑人個人情況、案件嚴重程度等原因寫成書面申請提交,成功的概率比較大。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申請保釋有充分的理由。理由寫在《刑事訴訟法》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可以適用于下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一)可能被判處管制、刑事拘留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三)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嬰兒,經取保候審,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
如果嫌疑人涉嫌危險駕駛,申請取保候審的成功率還是很高的。
第二類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可能性,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大多數犯罪嫌疑人都是因為這個原因被保釋的。
取保候審的關鍵是避免社會危險。“社會危險”的概念在刑事訴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和危險程度是決定是否適用強制措施的重要依據。目前,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社會危險”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在逮捕適用條件中有幾種行為可以體現“社會危險”。
(1)可能犯下新的罪行;(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真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進行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逃跑。
從這些角度來說,尋找一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得到擔保人的原因,可以切中要害,成功率會更高。
第三類是身患重病、不能自理、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這種情況比較特殊,不具有普遍性,適應實際情況。比如這里只規定,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但在實際工作中,如果嫌疑人患有肺結核、非典、新冠肺炎肺炎等嚴重傳染病,體檢后看守所肯定不會受理,因此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很大。
第四類是庫存積壓的可能性。不僅是這種情況,如果羈押期限可能超過最終刑期,法院也會決定取保候審;還有就是提前羈押,一審判決暫緩,即使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也往往會取保候審。
三、如何提高取保候審成功率。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適用有明確的法律條件,也可能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申請取保候審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首先,為了盡可能提高取保候審的成功率,最根本的決定因素是案件的嚴重程度、犯罪嫌疑人本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如果是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比如盜竊、詐騙等數額比較小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或者是之前表現良好,沒有任何犯罪記錄的初犯;或者第一次犯罪的未成年人等。,這是取保成功率高的因素。相反,獲得保險的成功率很小。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 其次,在過失或者輕微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中,及時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理解,對于保險的成功非常有價值。比如我處理的刑事案件,在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屬獲得賠償并出具諒解書后,成功拿到擔保人問題不大。在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中,可以由檢察院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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