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重傷,事故發生后逃逸,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指控他犯有交通事故。至于公訴機關認為張某某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見,是依法采納的。
張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張某某已經自首,并通過主動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的辯護意見,建議對其適用緩刑從輕處罰,符合法律規定,應予采納。但被告張某某意外傷害年輕被害人后,并未積極搶救以彌補其過失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反而不顧受害者傷勢逃離現場,第二天依然去操場,可見被告自私自利,莫莫為無辜生命。
張某某在躲藏了幾天后得知交警部門掌握了確切的線索后,向張自首。他自首的情節也應該和案發后自首的情節不同。
因此,即使張某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根據其犯罪情節,也只是從輕處罰。據此,張某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被告人張在張某某駕駛車輛時知道發生交通事故,但沒有積極幫助傷者,而是安排同車乘客和肇事者逃離現場,阻止其他人員報警,并將肇事者張某某帶到其他地方,企圖使張某某逃避法律追究,構成窩藏犯罪。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張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符合本案實際情況,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和采納性。
辯護人認為張已自首情節,并通過主動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辯護意見,建議緩刑從輕,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予以采納。張是在得知交警部門掌握了確切線索后才跟張某某自首的,他的自首情節應該與案發后立即自首的情節不同。
據此,張以窩藏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兩年。
張牟偉知道張某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駕駛自己的車輛,但他沒有積極幫助傷者,而是安排同車乘客和肇事者逃離現場,阻止其他人員報警,并將肇事者張某某帶到其他地方,試圖使張某某逃避法律調查,構成窩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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