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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21-04-01 08:35 點擊: 關鍵詞: 上海取保候審律師

                 上海取保候審律師  所謂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適當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也有一些學者將其稱為“預期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增值利益”或“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而導致受害方喪失應得收益”??傻美婢哂腥缦绿攸c:其一,未來性??傻美媸且环N未來利益,它在違約行為發生時并沒有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而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才能得以實現。其二,期待性??傻美媸钱斒氯擞喠⒑贤瑫r期通過合同的履行所獲得的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而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當事人能夠預見到的損失。其三,盡管可得利益并非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并不是臆想的,而是有一定的現實性,即這種利益已具備實現的條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會被當事人所獲得,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實現這一利益作了一些準備,所以可得利益也具備了轉化為現實利益的基礎和條件。

                所謂可得利益的損失是指違約行為的發生導致受害人喪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夠得到的預期利益。這種損失雖然不是實際的財產損失,但它是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損失,即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的發生,合同當事人能夠獲得財產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說,可得利益的損失與實際損失無太大差異,它們都是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傻美娴膿p失與間接損失的概念是不同的,間接損失與直接損失相對應,而可得利益損失是與積極損失相對應的。一些間接損失如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是現實遭受的實際損失,但非可得利益的損失??傻美娴膿p失也不一定都是違約行為的間接后果,例如買方因賣方不交貨而法轉售,其所遭受的利潤損失就是賣方違約的直接后果,很維說它只是一種間接損失。

                所謂積極損失是指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它是一種現實的財產損失。而可得利益損失是本來應該得到的利益而沒有得到。兩種損失的區別表現在:

                第一,積極損失是指因違約造成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支出。這里應當 指出的是,英美法中的附帶損失即指買方違約拒收貨物和拒付貨

                款以后,賣方在停止運貨、運輸和運回已交的貨物、保管貨物等方面所花費的商業費用,以及因賣方違約使買方在檢驗、接收、運輸、保管賣方所交付的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所花費的合理費用等[1],也應屬于積極損失的范疇。至于可得利益的損失則不一種現實利益的損失,而是一種未來的、期待的利益的損失。

                第二,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的損失相比較更為確定。對積極損失的賠償,在法律上一般不宜明確限定,也就是說,對積極損失都應予以賠償。但對于可得利益的損失來說,因為它是未來所要取得的利益,所以具有某種程度上的不確定性。對要得利益的賠償,立法上通常要有所限定。

                第三,在賠償的范圍上,積極損失的賠償是要使受害人達到合同訂立以前的狀態。違約使受害人所處的現有狀態與訂約前狀態之間的差距,就是違約方所應賠償的積極損失的范圍。而可得利益的賠償加上對積極損失的賠償則是使受害人處于合同如履行情況下的狀態。

                在可得利益的計算方面,如果受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損失確系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直接造成,而且這些損失是違約方在簽訂合時所應當預見的,則違約方應當賠償這些損失。例如,甲、乙雙訂立了購買羊毛的合同以后,乙方(買受人)又與他人訂立了轉賣該批羊毛的合同。如果甲方違約,則乙方可提交其他人訂立的轉賣合同,證明因甲違約使其遭受的利潤損失。假如轉賣合同的標的與甲、乙方之間的合同所規定的標的完全相同,則可得利益的損失完全是因違約所致的,中間沒有介入其他的因素,而且這些損失也是甲方在訂立合同時應該能夠預見到的損失,則甲應賠償。但是,如果利潤的獲得必須具備多種因素和條件,則不能認定違約行為與可得利潤的損失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聯系。例如甲遲延交付設備10天,乙提出在機器投入正常運轉以后,每天可獲得產品的銷售利潤10萬元,因遲延交貨使其遭受100萬元的利潤損失。實際上這些利潤的取得要受許多因素的影響諸如生產情況、原材料供應情況、上海取保候審律師 產品的市場銷售情況等等,只有在多種因素具備的情況下才能獲得這些利潤,因此在本案中不能簡單地認定有100萬元的可得利益的損失。

                如果根據案件的情況不能準確地可得利益的損失,要采取何種方式來計算損失,確實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由于可得利益的計算是在已經違約的情況下計算合同在正常履行時的狀況,而可得利益的取得常常要具備各種條件。要求當事人將這些條件全部列舉出來,并計算出它們對利益取得的影響,是十群眾觀點困難的。在實踐中,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數額的辦法,常??梢圆扇Ρ确?,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在相同條件下所獲取的利益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1]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潤,以同類企業在某個時期的獲得的平均利潤,以某項設備投入正常運行時所獲得的收益作為參照標準來確定可得利益的損失。這種方法適用于那些獲得比較穩定的財產收益的情況。不過,采用此種方法關鍵在于確定參照的對象。確定參照對象應注意與受害人之間的條件,或與受害人在某個時期的情況要相同或相似。參照對象與受害人的情況越相同或相似,則可得利益的損失的計算就越精確。

                德國判例常學說在損害賠償的計算方面采納了兩種理論:一是“差額法”。此種觀點認為,損害是指事故發生后的利益狀態與事故發生前的利益狀的差額,確定損害應根據事故發生前后的利益狀態進行比較并確定差額。例如,A同意以黑馬一匹與B交換白馬,B沒有交付白馬,則A應得到白馬與黑馬之間的差價。這就說,非違約人有權得到他應該得到的價值與他應交付的價值之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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