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條例中的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行為,與刑法中的行賄罪應該如何區分?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行為與行賄罪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不同。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行為的主體為黨員,行賄罪的主體更加寬泛,還包括其他非中共黨員身份的一般公民和單位。
2.客觀方面不同。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行為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在沒有明確的請托事項,或者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的請托事項的情況下,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行賄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黨紀處分條例中的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行為,是指黨員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情節較重的行為。這是一種違紀行為。這里的“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的人員。這里的“財物”,是指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這里的“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是指明顯超出同等關系人員之間的禮尚往來的情況。本違紀行為只有達到情節較重的程度,才能認定為違紀。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行為。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第三百九十條規定:“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是一種犯罪行為。上海刑事律師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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