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ㄒ唬槿齻€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ǘ┲Ц督Y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ㄈ┮酝斗艔V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ㄋ模┻`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ㄎ澹┒陜仍蚍欠ɡ眯畔⒕W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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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索取物品式詐騙:
通常先與網友聯系與對方確立關系,騙取對方的信任;取得對方的信任后,就會以公司開業、店面開張為由,要求獻花籃(或類似物品),給賬號讓對方匯款。
酒托吧托式詐騙:
利用網絡交友聊天誘使與其見面,隨后將其帶至不知名的酒吧、飯店或其他娛樂場所,與不良商家勾結對其進行欺騙敲詐。
精心布局式詐騙:
以各種理由謊稱乘機從外地去和網友見面,經過精心的布局,用錄音模擬機場情況,勾結同伙假扮機場工作人員騙取會員信任,然后實施詐騙。
上海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 購物理財詐騙:
通過網絡交流后稱海外證劵、投資或大型公司內部員工,會以低投入高額報酬作為誘惑,騙取他人大量經濟財產,以及推銷誘導購物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