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貪污受賄案律師 =任志強,北京華遠集團前董事長,房地產界知名企業家。但公眾并不知道他的真面目:任志強在華遠集團一人獨大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收受賄賂、挪用公款、濫用職權長達十余年,給國有控股企業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涉及總金額超過2.2億元。
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任志強涉嫌國有公司人員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判處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任志強當庭認罪,拒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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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工資將在退休后支付。
任志強生于1951年,1993年被任命為國有公司北京華遠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后成為公司董事長。此外,他還是華遠集團旗下上市公司華遠地產有限公司和華遠地產全資公司北京華遠地產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任志強作為華遠集團“一把手”近20年,在公司擁有絕對的話語權,這也為他肆意腐敗奠定了基礎。
法院認定,任志強挪用公款4974萬余元,其中3640萬元為支付給兒子的“財務顧問費”。
本院認定,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任志強利用其擔任華遠地產和華遠地產董事長的職務,在辦理信托公司向華遠地產提供的貸款過程中,與其兒子、時任華遠地產財務總監余某、焦某某(均單獨辦理)等共同決定向余某支付服務費2340萬元,明知余某實際上并未提供中介服務。侯玉謀、焦某某等人通過華遠集團與北京某咨詢服務公司簽訂虛假的“財務咨詢服務協議”,以支付“財務咨詢費”為名,非法占用華遠房產資金2340萬元。
2014年,由于貸款利率下調,華遠地產向昆侖信托有限公司展期貸款13億元。得知此事后,于利用父親任志強的職務之便,再次索要“代理費”。任志強為了幫兒子掙錢,通過下屬焦某某簽訂虛假鋼筋供應合同,以“鋼筋款”的名義非法占有華遠房產1300萬元,并支付給于某某。
對此,當時的華遠地產財務總監焦某某表示,她在向任志強匯報的時候,明確告訴華遠,沒有給服務費的先例,這筆錢不應該給于某某,因為于某某只是介紹了雙方的認識,并沒有參與談判和融資過程,也沒有參與第二次貸款過程。余某賺這錢太輕松了,但任志強還是同意付錢。
本院認為,任志強知道于在華遠地產兩筆貸款期間并未實際提供中介服務。任志強作為華遠地產董事長,同意向于支付不應支付的財務顧問費,且非法占有目的明顯,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任志強除了與兒子等人非法私藏巨額公款外,在任職期間在公司超發工資1334萬元,退休后領取的行為也被法院認定為貪污。
2008年5月,西城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對西城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實行薪酬限額。任志強作為華遠集團董事長,深知自己應按《辦法》規定的限額領取報酬,下屬企業領取的報酬超過限額的部分,應返還給他工作的華遠集團,華遠集團應視為營業外收入。然而,華遠地產總經理兼財務總監證實,任志強讓他們按照SASAC的限額上報工資,并將超額部分先記入公司賬戶。
因此,2009-2010年期間,任志強利用華遠集團董事長、華遠地產董事長、華遠地產董事長的職務之便,暫時拒絕領取超限額工資,讓公司財務人員在華遠地產辦理超限額工資,作為“支付任志強工資”的一種方式,從而規避了支付義務。2015年退休后,任志強非法接管超限額工資1334萬元,稅后收入734萬元。
挪用公款,濫用職權。
國有控股企業為了自身利益遭受的損失尤其慘重。
在法院認定任志強有罪的四大罪名中,挪用公款罪最早開始。
2002年9月,在華遠地產股份制改造期間,華遠集團及其子公司的員工共同出資成立了北京華遠李浩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李浩中心),李浩中心代表員工入股北京華遠地產有限公司。作為員工持股平臺,西城區國資委明確要求,李浩中心不得有其他經營活動和投資活動,不得與華遠集團、華遠地產等公司進行資金借貸。
任志強知道以上規定,但他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無視法律法規。2003年8月,任志強等人從北京華遠杜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李浩中心貸款人民幣1120萬元,用于投資華遠的公寓項目。李浩中心盈利9200多萬元,其中任志強個人盈利1924多萬元,稅后盈利1539多萬元。
2003年9月,任志強親自決定挪用李浩中心的3000萬元資金,讓自己的員工購買華遠集團持有的李浩中心的股權,將李浩中心變成任志強等人的自然人公司,然后以華遠地產向李浩中心支付的分紅陸續償還了3000萬元。
2013年9月,任志強決定從華遠房地產公司貸款2000萬元給北京華遠李浩投資有限公司(原名李浩中心)投資房地產項目,獲利50萬元,其中任志強個人獲利10萬余元,稅后獲利8萬余元。
任志強三次挪用公款,共計6120萬元。法院認為,任志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國有股權將華遠杜英、華遠地產、李浩中心的資金挪用于李浩中心的個人股東,為自己和職工股東謀取利益,其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此外,法院還認定,任志強在擔任華遠集團董事長、華遠地產董事長、華遠地產董事長期間,違規濫用職權,導致國有控股企業損失特別慘重,損失超過1.167億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超過5378萬元,任志強個人獲利超過1941萬元。
一套房裝修了好幾年。
找供應商要裝修款。
華遠作為一家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與多家設備供應商有合作關系。趙某某是其中一家設備供應商的實際控制人。
本院認定,2004年至2014年,任志強利用其擔任華遠集團董事長、華遠地產董事長、華遠地產董事長的職務,幫助趙實際控制的公司向華遠地產及其下屬公司提供設備。為此,2012年至2017年,任志強先后收到房屋裝修款125萬元。
本案涉及的房產位于北京太陽宮,裝修歷時數年。任志強的妻子說,每次裝修公司采購一批材料,她都會通知她,然后她會聯系任志強,任志強會催促趙。
趙某某的賬戶上有5筆給任志強交裝修款的記錄。趙的秘書說,公司從2000年開始為華源公司的項目提供設備。為了保持良好的關系,長期合作,趙某某支付了任志強家的裝修費用。
數罪并罰,處十八年有期徒刑。
任志強當庭表示,會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志強的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罪,應當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任志強自愿如實供述自己所犯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自愿接受法院判決,已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法院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數罪并罰,并執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
上海知名貪污受賄案律師 宣判后,任志強當庭表示,將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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