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師們,今天我們要聊的是一個關于谷侞施的案例。這個問題對于了解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定性來說,可是相當的重要。別急,上海市刑事律師這就來給大家支招。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谷侞施的行為不屬于斡旋受賄。斡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谷侞施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其找丙幫忙并非基于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是因為其與丙的妻子乙曾是同事關系,早就與丙相識,是基于二人的朋友關系找到丙。
接下來,是谷侞施幫丁融資是提供信息服務收取錢財的“有償中介活動”。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銷售方、購買方、服務人或服務對象等溝通信息、介紹業務而收取錢財的一種經濟活動。谷侞施幫助丁的B公司尋找C公司作為融資渠道的行為,實際上是基于信息不對稱,為丁的B公司融資牽線搭橋,提供有償信息服務。其本人并未實際參與B、C公司之間的融資談判,介紹業務成功后,收受了丁給予的60萬元感謝費,也是事前與丁合作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的事項。
最后,是上海市刑事律師的評析意見。谷侞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與國家工作人員丙的朋友關系,通過丙職務上的行為,幫助B公司融資,并收受B公司負責人丁給予的感謝費60萬元,其行為屬于在經濟活動中提供信息服務的有償中介活動,而非斡旋受賄。
綜上所述,谷侞施的行為不屬于斡旋受賄,而是屬于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希望通過本文的介紹,讀者能夠更好地理解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定性,避免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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