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準。
搶劫罪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劫取財物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案情簡述】
被控搶劫、強奸
被告人C某,男,某學校保安,四川省某市某區人。2010年1月5日,因涉嫌搶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經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被告人D,四川省某市某區人。2010年1月1日因涉嫌搶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經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009年12月30日21時許,被告人D伙同C某、Y某經事先預謀,駕駛川兩輪摩托車,攜帶刀具、口罩竄至成都市金牛區天回鄉石門村萬石路,蒙面后將騎電動自行車路過的被害人Z某踹倒在地,對Z某進行毆打并持刀威脅,搶劫其人民幣100余元和手機一部。同時,被害人J自行車途經此地,被告人D、C某、Y某采用同樣手段,對J某進行毆打并持刀威脅,搶劫其提包一個,內裝人民幣250元。搶得財物供三人分贓。
2009年11月22日22時許,被告人D伙同成某駕駛摩托車竄至本市金牛區公路人行道,將騎自行車路過的被害人F某攔下,持刀威脅后,搶劫白色手機一部,后強行將F帶至一空地上,被告人D持刀威脅,被告人C將被害人F某強奸后逃離現場。經鑒定,手機價值700元。所搶財物二人分贓。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三被告人2009年10月底至12月期間在成都市金牛區一帶搶劫多達26次,受害者達到數十人;其中被告人C、D涉嫌強奸一次。
二、【辯護思路與律師心得】
律師盡心盡力辯護從輕
案發后,被告人之一的C某,委托某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陳武、李重為其辯護;被告人之一的D,委托某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艾述洪為其辯護。三位律師認真審閱了全案證據,多次會見了被告人,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后,采取了做罪輕辯護的思路和策略,辯護意見要點如下。
1,被告人C、D暴力程度和犯罪情節較輕。兩被告人雖然作案次數較多,但是暴力程度并不明顯,對被害人的人身威脅較輕,沒有造成致人重傷或者殘疾的后果,因而犯罪情節較輕,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2,被告人C、D對被害人Y某的一次搶劫屬犯罪未遂。2009年12月30日,兩被告人尾隨下班回家的Y至成都市金牛區一條巷子里,持刀搜身并帶至成都市新都區某鎮一自動取款機取錢,但未取得財物,故兩被告人此次搶劫屬于未遂,應該比照既遂減輕處罰。
3,被告人D在強奸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屬從犯。D并未對對被害人施暴,并未實施強奸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依法應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被告人D有立功表現。被告人D歸案后,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協助辦案機關抓獲了同案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這一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三、【裁判結果】
辯護顯成效,成功保命 上海無罪辯護律師
被告人C、D搶劫多達26次,受害人眾多,搶劫數額較大,民憤較大;同時還強奸婦女一次,應該數罪并罰。兩位被告人所犯搶劫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的規定,起點型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為死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C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合并執行無期徒刑。被告人D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