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咨詢刑事律師 無期徒刑減刑問題: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關于有期徒刑犯的減刑期限問題: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服刑期間申訴是否影響減刑
近來有一則報道,兩名男孩被認定結伴強奸老師,而九年來他們卻堅稱:“寧愿服刑老死在監獄,也不認罪減刑。”這種對于犯罪事實的異議自然不能將其認為“認罪、悔罪”,但在實質上,申訴與認罪悔罪的認定并沒有必然的聯系,也就是說,即使申訴,也是有可能依法獲得減刑。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芍?,申訴并不等于不認罪、悔罪,重點在于申訴的理由為何。如果是對于犯罪客觀事實沒有異議,而是對行為的性質、罪名的認定、犯罪的數額等等問題產生異議進而申訴,還是可以認定為“認罪悔罪”。
三、被判處無期徒刑后的減刑限度與幅度
被判處無期徒刑后的減刑并不是無限度的,減刑的幅度也受到了一定的規制。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第八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2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2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可以減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6條的規定執行,2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2年。
并且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因此,判處無期徒刑后的減刑是有著嚴格的限度與幅度限制的,前述吳英、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的減刑也并未超出《刑法》所規制的范圍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