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被認為是吸毒用具?
我國的吸毒用具是指可用于以下目的的任何物品、設備、材料或產品制造或制造;儲存或隱藏;以任何方式吸煙或吸毒;任何用于制造、儲存或攝入非法藥物的任何類型的設備或材料。
這是一個廣義的定義,有助于執法部門和檢察官說幾乎任何東西都是吸毒用具。法院還考慮了以下因素來限制這一定義:
攜帶用具的人是否有任何先前的定罪;
用具是如何儲存或出售的;
用具與麻醉品的接近程度;
物品上是否有灰燼之類的殘留物,表明物品內或附近有毒品;
證人對這些物品有什么看法;或者任何其他可以幫助法庭確定物品是否為吸毒用具的證據。
擁有吸毒用具的法律定義是什么?
交付;
制造業; 或者以銷售、交付或制造為意圖而持有任何知道將用于以下用途的吸毒用具:
店鋪;
生產; 或者使用非法藥物。
上海市松江區對持有吸毒用具的處罰
持有用于銷售、交付或制造的吸毒用具屬于 D 類重罪,可處以 1 至 4 年的監禁和最高 5,000 美元的罰款。
如果 18 歲以上的人將吸毒用具交給 18 歲以下且比自己小 3 歲以上的人,則處罰增加為 C 類重罪。C 類重罪在內華達州監獄服刑 1 至 5 年,罰款高達 10,000 美元,并支付未成年人參加藥物濫用課程的費用。
擁有供自己使用的吸毒用具
如果您因持有毒品用具并意圖自己使用而被定罪,則處罰不會那么嚴重,因此聘請一位知道如何證明您不打算出售或分發該用具的上海市松江區毒品指控律師很重要。持有供個人使用的吸毒用具屬于輕罪,監禁不超過 6 個月,罰款最高可達 1,000 美元。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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