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產公司負責人張某在上海市某地產開發項目中,利用職務之便,以房產交易的形式收受他人巨額賄賂,被檢方提起公訴。在此案中,對張某的犯罪數額認定問題存在爭議,下文上海刑事律師將圍繞該問題展開分析。
一、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收受賄賂,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收受賄賂數額的認定,應當以收受賄賂所得的財物價值為基礎,包括已經獲得的財物和未來獲得的財物的總和;如果無法確定收受賄賂所得的財物的價值,應當根據收受賄賂人的職務、收受賄賂的方式、收受賄賂的數量、時間、地點、情節、用途等綜合情況作出認定。
二、案例分析
在張某的案件中,涉及收受賄賂的形式為以房產交易的形式進行。具體來說,張某利用其在房產項目中的職務便利,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通過企業與他人進行房產買賣交易,收取巨額賄賂。
在進行犯罪數額認定時,應當根據《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收受賄賂所得的財物價值為基礎進行認定。對于張某的案件,首先需要確定張某收受的財物,即房產交易所得的賄賂。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張某涉嫌收受多宗房產交易的賄賂,其中一些房產已經過手轉賣給他人,一些房產則仍然在張某的名下。
對于已經轉賣給他人的房產,應當按照張某出售的價格和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確定其收受的賄賂數額。而對于仍在張某名下的房產,則應當按照其市場價格確定其收受的賄賂數額。在確定收受賄賂數額時,還需考慮張某所收受的賄賂數量、時間、地點、情節、用途等綜合情況。
此外,在案件中還需考慮收受賄賂方式的特殊性,即以房產交易的形式收受賄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職務便利受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以房產交易的形式收受賄賂,應當依據房產的交易價格,計算差價并確認收受賄賂的數額。
總的來說,在對張某案件進行犯罪數額認定時,需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收受賄賂的財物價值、數量、時間、地點、情節、用途等,以及收受賄賂方式的特殊性等因素。在此基礎上,進行綜合認定,確定張某的犯罪數額。
三、案例參考
2017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產交易收受賄賂案。被告人劉某是一名中介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以低價房產的形式進行交易。在審理中,法院根據劉某收受的財物價值和數量等綜合因素,認定劉某收受的賄賂總額為308萬余元,并以收受賄賂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在實際案件處理中,對于涉嫌以房產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犯罪數額的認定問題,有幾個值得注意的方面。
首先,對于涉案的房產交易款項,應當認真核實,查清款項來源和去向,以確定其中是否存在賄賂的成分。如果不能確定其中是否包含賄賂,不能將其全部認定為賄賂數額,必須排除其他非法收益的可能性,只有剩余部分才能認定為賄賂數額。
其次,對于涉案的房產價值,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估價,不能簡單地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認定。如果可以證明合同價格與市場價格存在明顯偏差,應當以市場價格作為房產價值進行認定。
此外,在認定涉案金額時,還需考慮相關證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如果賄賂犯罪數額無法準確確定,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按照最高額度進行認定。
總而言之,在涉及賄賂犯罪數額認定的案件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認定,確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賄賂行為是一種極其嚴重的犯罪,不僅會損害公共利益和社會正義,還會導致經濟和政治失衡,破壞社會穩定。因此,從事房地產交易等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必須保持清正廉潔的職業操守,堅決抵制賄賂行為,遵紀守法,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良好秩序。
四、結論
在房產交易收受賄賂案件中,犯罪數額認定是一個關鍵問題。對于公檢法機關而言,需要對收受賄賂的財物價值、數量、時間、地點、情節、用途等因素進行全面考慮,綜合認定犯罪數額。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加強對收受賄賂案件的調查力度,提高收受賄賂數額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另外,對于從事房地產交易的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樹立法律意識,認識到收受賄賂的嚴重性,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以免走上犯罪的道路。
最后,上海刑事律師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提供的僅為法律理論參考,不能作為具體案件處理的標準。在實際案件處理中,還需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和判斷,以便保障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