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這種合同不僅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關系到國家的利益以及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下面上海走私罪律師和大家分享的是我國對于國際技術進出口中的法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1、凡進口或者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或者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刑法關于走私罪、非法經營罪、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或者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2、凡擅自超出許可的范圍進口或者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或者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3、凡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或者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4、凡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技術進出口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吊銷其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5、凡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吊銷其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6、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照刑法關于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好了關于我國對于國際技術進出口中的法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就和大家介紹到這里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在網上咨詢上海走私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