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邊上海走私犯罪律師為大家解答關于走私文物罪。
一、走私文物罪是什么
所謂走私文物罪,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海關、文物保護、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為。其犯罪主體可以由自然人和單位組成。主觀上,它必須是故意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其客觀表現為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督、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清單》,國家收藏的一、二、三級文物,即珍貴文物,禁止出口;其他因出口而損害國家榮譽、民族團結或者政治不利影響的文物,也禁止出口。刑法第十五十一條規定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國家收藏的一、二、三級珍貴文物和其他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除珍貴文物和其他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外,一般文物,即公元1795年乾隆60年以后可以在文物店出售的文物,不屬于走私文物犯罪的對象。
二、認定走私文物罪要注意什么
在辦案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走私國家三級文物以外少量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攜帶少量三級文物以外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的規定,認為情節明顯輕微,不受犯罪處罰。
二是為收藏或者個人欣賞而攜帶所有文物的,不得以犯罪論處,但文物應當依法歸國家所有;有證據證明帶出國營利的,以走私文物罪論處。上海走私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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