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各種形式的毒品犯罪,如走私、販運、運輸、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這些客觀方面是證明犯罪構成的有力證據,對于證明犯罪行為來說必不可少,那么,你對相關規定都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寶安刑事律師看看吧。
一、證明毒品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物證及其照片,包括毒品、毒品半成品、毒品易制毒化學品、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毒品、裝有毒品的容器或者包裝、作案工具等實物及其照片;
2.毒資轉移的憑證,如銀行的支付業務憑證(如存折、本票、匯票、支票)和記賬會計憑證,毒品、制毒活動物品、毒品原植物等物品的交付使用憑證(托運單、貨單、倉單、郵寄單),交通安全運輸企業憑證(車票、船票、機票),同案犯實施之間的書信等;
3.舉報記錄、交出記錄、舉報記錄(信函)、投訴記錄(信函)、案件解決報告、吸毒記錄及其他能夠說明案件及有關情況的書面材料;
4.繳獲的毒品、毒品資金、犯罪工具和其他涉案物品清單;
5.海關、邊檢和偵查人員等相關證人的證言,以及鑒定人對鑒定的說明;
6.辨認筆錄、指認筆錄內容及其相關照片管理情況的文字進行記錄,包括企業有關研究知情人員對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的辨認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毒品、毒資等犯罪活動對象的指認情況;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護;
8.毒品鑒定和檢驗報告,包括毒品鑒定、制毒物質鑒定、毒品原產地鑒定、毒品原產地種子或幼苗鑒定、文件鑒定、指紋鑒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吸毒的檢驗報告,被誘騙、教唆、欺騙、強迫吸毒的受害人和因吸毒被拘留的人是否吸毒的檢驗報告;
9.現場檢查、檢查筆錄、照片、錄像和現場圖紙,包括現場檢查、人身檢查和物品檢查;
10.毒品問題數量的稱量工作筆錄;
11.視聽材料,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和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證明: 毒品犯罪事實是否存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毒品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的性質; 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和后果; 毒品的種類和數量; 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系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狀況; 是否有法定的加重、減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與管轄權、強制措施和訴訟時間有關的事實; 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二、收集、審查、判斷上述證據應注意的問題:
1.毒品犯罪行為案件中所需要涉及的毒品、制毒物品,以及中國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都必須屬于我國刑法相關規定的范圍。
2.在取證過程中,應注意固定和保管證據,防止在移交過程中因保管不當而造成證據的變更或丟失。
3.公安機關應當將作為證據的物品隨案移送檢察院,不宜或者不方便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檢察院扣押物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4.注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言詞證據的審查,堅決排除通過刑訊逼供、誘供、定點供述、欺騙供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辭證據。
5.在毒品、制毒物品等物證滅失的情況下,僅有一個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自己的供述,不能進行定罪;但是,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同案犯的供述吻合,并且沒有完全無法排除誘供、刑訊逼供、串供等情形,能夠實現相互發展印證的口供不僅可以學習作為一種定罪的證據。
6.藥品數量是指藥品的凈重。 稱重時,應扣除包裝和容器的重量。 藥品稱重應由兩名(含)以上的調查員現場和親自進行,并拍攝現場照片。 緝獲毒品后,應當當場做好稱重記錄,要求犯罪嫌疑人當場簽字;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說明理由。
7.在審查鑒定中,應注意鑒定主體是否合格,鑒定內容和范圍是否全面,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標準(包括材料提取、檢查、鑒定方法、鑒定過程、鑒定人是否簽字等) ,鑒定結論是否明確具體,鑒定報告的形式和形式是否符合標準要求,鑒定結論是否傳達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8.公安機關依法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秘密收集的證據,因涉及保密問題,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使用;當必須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秘密收集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時,應當轉化為訴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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